大法院"资金使用享有广泛自主决定权"
撤销原审缓刑判决,发回重审

韩国大法院近日裁定,一名20余年来负责管理家族房产、独立支配相关资金的人,即使未能充分证明租赁押金的具体去向,也不能据此直接认定其具有职务侵占罪所要求的“非法占有意图”。


位于首尔瑞草区的韩国大法院。韩联社供图。

位于首尔瑞草区的韩国大法院。韩联社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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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律界25日消息,韩国大法院第一庭(主审法官Cheon Daeyeop)近日撤销原审对被控职务侵占罪的A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责令赔偿的判决,将案件发回首尔西部地方法院重审。


自1996年起,A某受母亲及兄弟委托,负责管理首尔芦原区一栋拥有19间单间公寓的楼房,包括签订租赁合同、收取和退还押金,以及支付楼房管理费等。此后,A某因涉嫌在合同到期后未退还从租户处收取的部分押金,包括5000万韩元及3000万韩元等,或未应代其退还押金的共有产权人(其兄弟)的要求返还相应款项,而被移送审判。


一审和二审均判处A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责令其赔偿5000万韩元。两级法院认为,从租户处收取的押金必须退还给相应租户,资金用途受到严格限制;挪作他用或拒绝返还,足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意图。


但大法院作出了不同判断。大法院指出,20余年来,A某一直通过个人账户收取和退还押金、支付管理费,未另行提供凭证或汇报,而身为产权人的兄弟也从未对此提出异议。


合议庭认为:“考虑到上述情况,难以断定押金的用途受到严格限制,只能原额退还给相应租户。相反,A某事实上在资金的使用目的和时间方面享有广泛的自主决定权。”



合议庭进一步指出:“即使被赋予自主决定权的资金保管人未能充分说明部分押金的去向或用途,只要没有明确证据证明其将款项用于个人利益,就不应轻易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意图。”大法院据此认定,原审错误理解了职务侵占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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