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邱美国文化中心爆炸案等两案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因诉讼时效败诉且判决已生效的遗属也可重新索赔
韩国大法院作出判决:历史事件受害人在再审中即使获得的不是无罪判决,而是免诉判决,只要能够证明若不存在免诉事由,本应获判无罪,国家仍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大法院第三庭(主审法官 Eom Sangpil)23日在大邱美国文化中心爆炸案受害者及遗属等7人起诉国家的损害赔偿案终审中,撤销了原判中原告败诉的部分,并将案件发回首尔高等法院。
A某等5人于1983年被指为大邱美国文化中心爆炸案嫌疑人,遭调查机关非法拘禁并受到严酷对待。此后,他们被起诉、定罪并服刑。再审中,法院判决A某违反《国家保安法》和《反共法》的指控不成立。对于5人均被指控违反旧《集会及示威法》一事,法院以相关法律修订或废止、刑罚随之取消为由,作出免诉判决。
一审和二审仅就A某获判无罪的部分认定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认为无法证明免诉部分原本也会获判无罪。法院还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驳回其余原告的请求。
但大法院未采纳这一判断。合议庭指出,免诉判决生效并不当然意味着国家须承担赔偿责任;不过,如果有高度盖然性的证据证明,若不存在免诉事由,法院本应宣告无罪,就可以认定调查机关的违法行为与有罪判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合议庭认为本案符合这一情形。受害者和证人的陈述是在遭受酷刑等严酷对待或处于受压迫状态下作出的;排除这些陈述后,剩余证据不足以支持有罪判决。
大法院还认定,诉讼时效应“自再审免诉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理由是在再审撤销有罪判决的效力之前,难以期待受害者起诉国家。
同一天,大法院第三庭(主审法官 Oh Seokjun)还审理了1949年7月前后因警方违法履职而遭枪决者的遗属等提起的损害赔偿案,撤销了原告败诉的原判,并将案件发回大邱地方法院。
遗属曾于2012年前后提起国家赔偿诉讼,但因诉讼时效已过而最终败诉。此后,真相与和解历史问题清理委员会认定,包括该受害者在内的20名平民未经正当程序便遭杀害,属于违法行为。遗属随后再次起诉。一审和二审以此前败诉判决的既判力适用于本案等为由,驳回了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在于今年2月施行的修订版《真相与和解历史问题清理基本法》是否适用。该法附则规定,在法律施行前已获得真相认定的受害者及遗属,即使此前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最终败诉,也可以自施行之日起3年内重新请求损害赔偿。大法院认定,这一条款同样适用于法律施行时已在审理中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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