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瓦台罕见二度驳斥Cho Heedae:“再次提名理由,难道只有本人不知道吗”
Lee总统与Cho Heedae大法院院长22日正面冲突
Cho Heedae表明“无法接受再次提名”立场后
青瓦台两次直接反驳Cho Heedae的发言
批评大法院院长“歪曲事实关系、违背宪法”
青瓦台22日就大法院院长Cho Heedae发布的立场声明批评称:“其歪曲了事实关系,仿佛总统要求重新提名存在未遵守宪法规定的书面文件原则和副署制度等瑕疵。”对于Cho院长称“没有重新提名的理由”,青瓦台指出:“连国民都知道的理由,难道只有大法院院长不知道吗?”
青瓦台当天两次反驳Cho院长的立场声明。青瓦台针对同一事项追加发布媒体公告予以反驳,实属罕见。青瓦台在此前公告中以相对简短的篇幅批评Cho院长,数小时后又逐一引用Cho院长的声明内容,进行了细致驳斥。
当天上午,Cho院长发布立场称,无法接受青瓦台要求重新提名大法官候选人的请求。他向记者表示:“总统行使宪法规定的职权,应以由国务总理及相关国务委员副署的文件进行。”但青瓦台反驳称:“公文已作为电子文件实施,且国务总理已完成副署。”青瓦台解释称,Cho院长将重新提名要求描述得仿佛不合法。
对于未有国务委员副署一事,青瓦台表示:“此前任命大法院院长及大法官时,仅凭国务总理副署便完成任命。”并指出:“如果其意为因没有相关国务委员副署,退回提名及要求重新提名即属无效,那么便是在自行否定此前仅凭国务总理副署获得任命的大法院院长及大法官的任命效力。”
青瓦台还质疑Cho院长所称:“与此次重新提名请求相关的文件,仅有8月28日的《请求重新提名大法官候选人》,其中未写明要求重新提名的具体理由及其宪法依据。”
青瓦台称:“总统出于对作为宪法机构的大法院院长的尊重,仅未在公文中使用‘退回’或‘拒绝’的表述。”并表示:“对于候选人Son Bonggi,已明确表明拒绝意向,即依据宪法第104条第2款及《法院组织法》第41条第2款,决定不向国会提交任命同意案。”
宪法第104条第2款规定:“大法官经大法院院长提名并获国会同意后,由总统任命。”《法院组织法》第41条第2款同样规定:“大法官经大法院院长提名并获国会同意后,由总统任命。”
青瓦台:“大法院院长应履行义务,避免侵害国民基本权利”
青瓦台表示:“既然总统已拒绝获提名的候选人,大法院院长要履行赋予其本人的宪法机构即大法官构成义务,除重新提名新候选人外别无他法。”青瓦台称:“总统依照宪法预定程序,礼貌地请求大法院院长‘请重新提名大法官候选人’。”
青瓦台接着表示:“退回提名的宪法依据已在公文中明确说明,具体理由也已通过首席发言人简报向国民详尽说明。”并指出:“国民都知道的退回理由,唯独大法院院长以‘公文中没有该内容,因此不知道’为由作此表示,其意图令人难以揣测。”
此外,青瓦台表示:“国民所期待的大法院院长,绝非是在司法独立的大义之下,只看想看的、只听想听的内容。”并敦促:“为避免国民的宪法基本权利继续遭受侵害,大法院院长应忠实履行构成宪法机构的义务。”
此前,青瓦台发布首次媒体公告称:“大法院院长发布立场的意思,是认为大法院院长的提名权高于总统的任命权,这是违背韩国宪法的认知。”并指出:“认为大法院院长一旦提名大法官候选人,总统便必须照此任命,等同于架空由国民选出的总统的任命权。”
青瓦台还表示:“对于大法院院长称,尽管总统退回提名,仍不会重新提名接替前任大法官Noh Taeak的大法官候选人,深表遗憾。”并敦促:“大法院院长应正视大法官空缺长期化将最终给国民造成损害这一事实,不应再放任当前局面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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