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先于政府提出标准
要求全额计入附广播关联代码商品的销售额
电视购物:“恐成节目传输费上调依据”
政府尚未启动细节讨论,年内修订前景不明

广播平台要求计入移动端销售额……电视购物节目传输费矛盾再度激化 View original image

在政府迟迟未修订电视购物频道使用合同标准(频道传输费指导方针)之际,付费电视平台行业率先拟定了联合建议案。其核心内容是:凡标有“电视节目关联商品代码”的商品,无论订购渠道和销售方式如何,相关销售额均应计入电视节目销售额。电视购物行业则认为,平台方的要求可能成为提高传输费的依据,因此持反对态度,双方矛盾出现再度升温的迹象。


据相关行业23日消息,互联网协议电视运营商和综合有线电视运营商已就修订电视购物频道传输费指导方针拟定联合建议案。据悉,双方在近日的工作会议上就建议内容达成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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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有“电视节目关联商品代码”的商品,销售额应全部计入

频道传输费是电视购物公司通过互联网协议电视、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频道播出节目所支付的费用。该费用由经营者协商确定,协商时会考虑上一年度的传输费、电视节目销售额、平台订户数量和频道编号等因素。但双方在用于计算费用的销售额及订户统计范围上分歧较大,争议年年不断。


为减少此类矛盾,政府于2017年制定指导方针,并于2023年修订费用计算因素和协商程序等内容。现行指导方针规定,原则上应将电视节目商品销售总额和付费电视订户数量的增减纳入传输费协商;通过移动端和互联网销售的电视节目商品收入,以及收视数据等,则在经营者商定的范围内予以考虑。


平台行业的联合建议案,核心是要求进一步明确2023年指导方针中留待双方协商的移动端及互联网销售额计入范围。平台行业主张,只要商品标有“电视节目关联商品代码”,无论订购渠道、合同类型或销售方式如何,产生的销售额都应计入电视节目商品销售额。这意味着,除电话咨询订购外,通过移动应用程序和网上商城完成的订单也应纳入统计;按比例收费、固定收费、混合收费及直接交易等合同类型亦不应区别对待。


平台行业还要求明确规定,在计算传输费时应考虑相邻频道等频道使用费的增减。现行指导方针虽已将收视数据等其他电视购物播出相关因素列为考虑事项,但具体计入范围仍由经营者协商确定。平台行业希望以明文规定,使各项因素在协商中得到更具体的体现。建议案还提出延长协商期限。按照现行指导方针,自合同到期之日起,基础协商期为5个月,另可追加最多3个月的协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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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输费上涨将加重负担,政府修订工作仍未取得进展

电视购物行业反驳称,不能一概将移动端销售额等归为电视节目带来的销售成果。即使商品曾在电视节目中介绍,如果消费者是看到门户网站搜索结果、价格比较信息或应用程序折扣活动后才购买,也难以断定是电视节目促成了交易。行业担忧,若将电视节目关联商品产生的全部销售额计入电视节目销售额,将夸大频道的贡献,并可能被用作维持或提高传输费的依据。


将频道使用费的增减明确列为考虑因素,也引发了电视购物行业的不满。该行业认为,平台可能借此将支付给相邻普通广播频道使用经营者的费用转嫁给电视购物公司。据悉,电视购物行业尚未就如何回应平台的联合建议案形成统一意见。


韩国电视购物协会发布的《2025年度电视购物产业现状》显示,2025年,7家电视购物公司向付费电视运营商支付的频道传输费为1.9212万亿韩元,同比减少0.8%;同期电视节目销售额也从2.6424万亿韩元降至2.6181万亿韩元,下降0.9%。因此,传输费占电视节目销售额的比例反而从73.3%升至73.4%。传输费从2016年的1.2086万亿韩元增至2025年的1.9212万亿韩元,9年间增长59%。传输费占电视节目销售额的比例也从2021年的59.9%升至2025年的73.4%,上升13.5个百分点。尽管传输费总额近来略有下降,但电视节目销售额下降得更快,电视购物公司感受到的负担因而加重。


广播媒体通信委员会今年5月发布《促进电视购物共生与活力方案》,决定再次修订指导方针。按照计划,销售额和订户数量等协商资料将提前接受核验,费用核验协商机构的职责也将扩大,由其计算并提出频道传输费调整方案。


不过,具体标准的制定进展缓慢。为振兴付费电视产业而启动的政府与民间协商机构迄今已召开三四次会议,但据悉优先讨论的是平台与广播频道使用经营者之间的内容使用费问题。电视购物频道传输费指导方针的具体修订案尚未正式列入议程。



业内认为,考虑到国政监察日程等因素,年内完成指导方针修订并不容易。一名电视购物行业人士表示:“修订讨论迟迟未有进展,今年的协商仍在缺乏明确标准的情况下进行。电视节目销售额持续下降,如果传输费不降低,仅靠削减成本很难维持盈利能力。”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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