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构成校园暴力,应同时考量行为轻重及事发经过”
韩国大法院作出裁定称,即便小学一年级学生推搡同班同学致其受伤,仍应综合考量行为轻重、事发经过、学生年龄及判断能力等因素,认定其可能不构成校园暴力。
据法律界20日消息,大法院第一庭(审判长大法官 Cheon Daeyeop)近日在受害学生A一方针对京畿道教育厅行政审判委员会提起的撤销裁决诉讼中,维持了原审驳回原告诉请的判决。
A与同班学生B于2023年就读于京畿道龙仁市一所小学一年级。京畿道龙仁教育支援厅校园暴力对策审议委员会于2024年2月1日认定,B于2023年3月22日课后羽毛球课程期间,在校内多功能教室将A推下讲台并致其受伤的行为构成校园暴力。审议委员会依据旧《校园暴力预防及对策法》第17条第1款第1项,要求教育长对B采取书面道歉措施,教育长于次日作出相关处分。
B申请行政审判,要求撤销该处分后,京畿道教育厅行政审判委员会于2024年6月19日作出裁决,认为该行为难以认定为校园暴力,并撤销书面道歉措施。A一方遂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裁决。
一审判决原告胜诉。法院认为,不能仅因加害学生年幼、事件情节轻微,便断定无需或不宜采取法定措施,甚至不将明显的暴力行为认定为校园暴力,否则即属违法。
二审推翻了一审判决,判决原告败诉。法院以应审慎考察行为发生的经过、情境及行为程度为前提,认为当时年仅7岁的B,其行为尚未达到有必要通过法定措施予以引导,或应作为校园暴力进行规制的程度。
大法院也认为原审判断不存在错误。合议庭表示,判断是否构成校园暴力,不能仅看是否符合字面要件,还应综合考量行为轻重、发生经过、前后情况、保护受害学生以及引导和教育加害学生的必要性等因素。
法院同时认为,若将所有伴随身体或精神损害的行为均视为校园暴力,可能会不当侵害加害学生的人权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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