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部门启动改善罚款核定标准专项工作组
推进细化50%、75%、100%处罚基准比率
减轻轻微违法负担,严惩重大违法行为
金融监管部门将在核定金融公司违反《信用信息利用与保护法》罚款时,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的性质、类型及受害规模等因素,细化处罚标准。政策方向是减轻轻微违法行为的罚款负担,同时对重大违法行为实施严格制裁。
金融服务委员会16日在数字金融政策官Yoo Youngjun主持下召开“改善《信用信息利用与保护法》罚款核定标准专项工作组”会议,与金融监督院及金融协会讨论现行制度的问题及改进方案。
现行《信用信息利用与保护法》经2020年修订后,将罚款处罚对象从个人信用信息泄露、外泄,扩大至不当提供和使用、非法处理匿名化信息等行为。罚款上限也从“相关营业额的3%”大幅提高至“总营业额的3%”。
问题在于,即使违反《信用信息利用与保护法》,目前仍原样适用面向所有金融业领域的《金融机构检查及制裁规定》。因此,个人信用信息的类型、信息主体遭受的损害等该法违法行为的特征,未能在罚款核定过程中得到充分反映,这一问题持续受到指出。
特别是,现行制度将总营业额的3%设为法定上限,并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适用50%、75%、100%三档处罚基准比率核定罚款。与《银行法》《保险业法》等以违法行为直接相关金额为基础核定罚款不同,《信用信息利用与保护法》以总营业额为基准,因此金融监管部门认为,难以核定与具体违法行为相称的罚款。
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及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采用了更为细化的标准。《个人信息保护法》在核定罚款时,从总营业额中扣除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营业额,并对轻微违法行为适用1%至30%的处罚基准比率。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以全球营业额为基础征收罚款,同时对程度较轻的侵害行为设定0%至10%的处罚基准比率。
为此,金融服务委员会和金融监督院决定制定专门适用于《信用信息利用与保护法》的罚款核定标准。在评估违法行为严重程度时,将考虑个人信用信息的性质和类型、信息主体规模及所受损害等因素,并研究将现行50%、75%、100%的三档处罚基准比率进一步细分的方案。
会议还讨论了对社会影响重大的严重违法行为处以严厉罚款,同时将金融公司为保护个人信用信息所作的事前预防努力、对消费者损失的补救措施等因素,纳入罚款加重或减轻的考量。
金融服务委员会相关人士表示:“金融服务委员会和金融监督院将广泛听取金融业等各界意见,制定透明合理的罚款核定标准,并尽快推进相关规定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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