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102亿韩元工程款的一半
"金额过高"……认定10万韩元
法院作出判断称,不能仅因工程合同当事人违反双方协议,就判处其支付过高的违约金。
据法律界16日消息,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合议第36庭(审判长法官 Kwon Taegwan)9日在现代建设针对合作企业A公司提起的违约金索赔诉讼中,判决原告部分胜诉。合议庭裁定A公司向现代建设支付10亿韩元,仅为现代建设最初索赔的51亿韩元的不足五分之一。
纠纷源于现代化学HPC(重质油·石脑油裂解设施)大山工厂保温工程费用上调过程。与现代建设签订分包合同的A公司要求支付因设计变更等产生的追加工程款,但在协商未果后,于2021年10月放弃了剩余工程。此后,A公司向公平交易委员会举报称,现代建设在未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强迫其将剩余工程移交给其他企业。
纠纷在2022年2月似乎暂告一段落。当时双方将最终结算金额定为25亿5755万韩元,并约定不再就该工程提起追加诉讼等;如有违反,须支付结算金额两倍的款项。韩国公平交易调解院也就相同内容达成调解。然而,A公司随后针对承接后续工程的B公司提起材料款诉讼,理由是其交付了原本储备用于工程的丁腈橡胶材料,却未收到货款。对此,现代建设以A公司违反不起诉协议为由,提起本案,索赔51亿韩元违约金。
合议庭认定,A公司违反了不起诉协议,且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属于预定损害赔偿额。但法院认为,让A公司全额承担51亿韩元明显过重。合议庭指出:“预定损害赔偿额制度的目的,除在事前防止纠纷、简化解决法律关系外,还在于对债务人形成心理警示,以确保其履行债务。涉案违约金为51亿韩元,超过A公司从现代建设获得的工程款102亿韩元的一半,即使与最初合同金额76亿韩元相比也属较大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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