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善2.0]②“多借钱就能起死回生吗”……重组核心在于“企业竞争力”
梳理韩国国内重组及支持制度
不能止于单纯资金支持,还应重组业务组合
“核心是建立持续创造现金的结构”
①“直到濒临倒闭才借钱”……错失重组黄金时机的企业
①【专访】“现金耗尽后就晚了……重组不是失败,而是经营手段”
②“多借钱就能起死回生吗”……重组核心在于“企业竞争力”
②【专访】“最重要的是分析原因,其次是选择与聚焦”
③政府应搭建平台……让企业与金融业行动起来的“先发制人式重组”生态体系
韩国并非没有可在企业出现经营困难迹象时运用的重组制度。从通过信用风险评估识别经营困难征兆,到快速金融支持、预重组、重组协议(企业财务结构改善)及重整程序,均已设有分阶段机制。问题在于,“为企业争取时间”与“让企业重新具备盈利能力”是两回事。仅靠注入资金和延长到期日,难以恢复企业的根本竞争力。
据金融监管部门22日透露,目前韩国运行着多项自主计划,面向在经营困难全面爆发前、企业信用风险评估获评B级的企业提供经营改善支持。截至2024年末,使用自主经营改善计划的企业共有1222家,其中接受快速金融支持的有581家、预重组企业321家、签订特别协议的企业320家。其中,中小企业为1179家,占总数的96.5%。
2024年结束自主经营改善计划的企业中,70.3%因经营恢复正常而退出计划,20%则以“无法恢复正常”告终。对于经营困难迹象更为严重的C级、D级企业,则会启动基于《企业重组促进法》的重组协议等庭外重组,或进入重整程序。
不过,规定可由主办债权银行主导,为C级企业提供延长到期日、债务调整和资金支持等措施的《企业重组促进法》第7次修订版将于今年末到期。韩国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Gu Jeonghan将即将到期的《企业重组促进法》列为现行重组制度中最令人遗憾之处,称:“目前甚至还没有延长该法的消息。由于违宪争议,该法一直存在问题,因此被制定为限时法,首先不应该延长吗?”若该法到期,企业可能不得不更多地选择法院重整程序,负担势必加重。对此,金融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将该法常态化,但有关侵犯财产权等违宪争议也十分激烈。
尽管具备这些制度基础,仍有观点指出,与美国等国家相比,韩国企业重组生态体系仍有很长的路要走。Alvarez & Marsal(A&M)韩国重组部门负责人Im Jeongju表示:“与美国等成熟市场相比,差距不仅体现在法律制度本身,也体现在围绕该制度形成的重组生态体系深度上。”他解释称:“成熟市场长期积累了专业重组顾问、向困难企业提供资金的投资者和资本、企业与债权人之间的谈判惯例,以及可在庭外运用的多种重组方式等。”
在包括美国在内的海外市场,债务人与债权人双方借助专业重组顾问,设计并执行具体方案的案例十分普遍。运用民间资本进行重组,也是韩国相较主要国家落后的领域之一。
近几年,欧盟等地也出现了推动混合式重组的趋势,即结合传统重整程序与庭外重组优势的模式。在韩国,首尔破产法院于2025年引入的Pre-ARS被视为类似案例,但实际利用率较低。曾任首尔破产法院首席法官、现任Law Firm Rojipsa代表的Lee Jeongyeop表示:“Pre-ARS或混合式等预防性重组制度,目前在一定程度上尚未有效运行。我认为,需要建立能够在一定范围内强制债权人参与的机制。”
专家所说的“真正有效的”企业重组,并不止于单纯的财务支持。Luxent合伙人Myeong Eunjin指出:“注入新资金或延长到期日,类似于接上呼吸机或打针来争取时间。企业陷入严重困境时,必须切除存在问题的部分,并注入新的内容。这项工作就是重新调整业务组合和重新配置资源。”
也就是说,必须通过退出亏损业务、出售非核心资产、调整业务组合、合并或整合关联公司、重组人力与组织、改善借款结构等方式,改变企业本身的盈利结构。许多重组专家将斗山集团列为重组成功案例,原因就在于该集团过去将主营业务从消费品转向重工业,近年来又重组为核电、机器人、半导体材料等领域。专家尤其反复强调,经营困难加剧后,待售资产的价值会下降,也更难寻找新投资者,因此必须在危机全面爆发前,先发制人地同时调整业务和财务结构。
金融监管部门也认同,重组支持应从单纯提供流动性,转向企业实质性的经营改善。此前,金融委员会曾提出运营方向:应将现有快速金融支持等制度从单纯流动性支持,强化为“债务调整—新增资金—经营咨询”的一揽子方案,从而提高企业经营改善的成功可能性。
Myeong合伙人建议:“企业不能仅止于缩减业务,也应同时筛选为提升竞争力所需完成的任务。缩减业务后,还要考虑将剩余资金、人力等资源重新配置到何处。重组并非单纯收缩,而是将资源重新集中于核心业务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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