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二审判有罪→大法院撤销发回重审

首尔瑞草区大法院。韩联社供图

首尔瑞草区大法院。韩联社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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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大法院作出裁定称,若争吵中说出的“人渣”一词尚不足以贬损对方的社会评价,则不能以侮辱罪予以处罚。


据法律界15日消息,大法院第二庭(审判长大法官Park Youngjae)近日撤销了原审对因涉嫌侮辱等罪被起诉的A某作出的有罪判决,并将案件发回大邱地方法院重审。


身兼视频博主和记者的A某被控于2023年10月在一家医院病房内,当着其他患者的面,对与其一同住院的B某说“真是个人渣”。


A某还被控于2021年4月至5月期间,在京畿道义王市首尔拘留所附近道路上设置含有针对义王警察署一名警员虚假内容的横幅,损害该警员名誉。


一审认定全部罪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2年。二审维持有罪认定,但减刑为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2年。


不过,大法院未采纳这一判断。合议庭表示:“如果某种表达并非可能严重侵害个人人格权,或令人产生足以摧毁对方人格的侮辱感、令人厌恶的辱骂,而仅是可能令对方感到不快的无礼、失当言辞,或程度轻微的抽象表达及辱骂,则不符合侮辱罪的构成要件。”



合议庭还补充称:“对于属于一时情绪宣泄的表达,除非其基于对性别、种族、残障、性取向等的歧视或仇恨,否则应审慎通过侮辱罪的标准并行使国家刑罚权加以介入。”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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