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部门负责人座谈会
要求加强护理人员保险内部控制
列举体外冲击波治疗纠纷调解案例
金融监督院:“必要时开展现场调查”

金融监督院14日分享了有关保险公司胎儿保险、护理人员保险等的纠纷案例,并要求加强保险金赔付环节的事前预防性消费者保护。


未告知剖宫产竟遭解除胎儿保险合同……金融监督院要求保险公司“保护消费者” View original image

金融监督院当天召开“保险业消费者保护·赔偿部门负责人扩大座谈会”,介绍近期纠纷增加案例及监管方向。该会议在此前举行的“消费者保护部门负责人座谈会”基础上,将参会范围扩大至赔偿部门。


针对胎儿保险,金融监督院指出,曾发生保险公司以投保前未告知与胎儿直接关联性较低的孕妇疾病史为由解除合同的案例,并要求保险公司注意避免对消费者施加过度不利影响。胎儿保险主要保障即将出生子女的风险,投保时要求孕妇履行投保前告知义务。孩子出生后,保险将转换为少儿保险;保险公司以投保前告知义务为依据解除合同,从而引发纠纷。


据金融监督院介绍,某保险公司以孕妇未告知生育第一胎时曾接受紧急剖宫产为由,解除其第二胎胎儿保险的全部合同;金融监督院经纠纷调解后,要求维持与子女相关的合同。


随着护理人员保险中虚构由家属护理等保险金虚假索赔增加,金融监督院要求保险公司注意避免提出过度举证要求,以免使善意消费者受损。同时强调,应从保险产品设计阶段起,在全公司范围内审查“与保险金相关的第三方风险”等发生可能性,防止因护理人员、医疗机构等第三方导致保险金流失。例如,相关方面指出,产品开发时有必要建立协商机制,吸收消费者保护及保险金审核部门的意见。


此外,金融监督院指出,部分保险公司过度开展医疗咨询,导致保险金赔付延迟。其还列举了今年6月制定的体外冲击波治疗纠纷调解标准相关赔偿业务主要案例,要求避免消费者遭受损失。


金融监督院将积极应对因徒手治疗被指定为管理给付而产生的“气球效应”及保险诈骗,并计划在“疗养医院返现”调查等事项上开展协作。金融监督院要求保险公司迅速处理投诉和纠纷,并拟通过指定纠纷负责人的“纠纷关键负责人”制度,随时分享纠纷处理案例等信息。



金融监督院相关人士表示:“将密切监测各公司、各类型纠纷动向,检查异常情况;如有必要,还将开展现场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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