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投资者Fengzhen Min撤销申请被全部驳回
最终成功抗辩2641亿韩元赔偿请求
最初索赔额约2万亿韩元
政府还追回撤销程序诉讼费15亿韩元
李在明总统13日就中国投资者针对韩国政府提起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ISDS)裁决撤销程序中,政府最终胜诉获得确认一事表示:“不能因为是外国投资者,就连违反大韩民国法律的投资也受到保护。”
李在明当天在其X平台(原Twitter)发布文章称:“此次在ISDS撤销程序中胜诉,确认了国际仲裁程序中的原则。”他接着表示:“感谢为维护国家利益而付出努力的法务部相关人士。今后也将坚决应对不当索赔。”
此案是中国籍投资者Fengzhen Min于2020年依据韩中投资协定向韩国政府提起的ISDS案件。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撤销委员会于12日驳回了Fengzhen Min一方提出的全部仲裁裁决撤销申请。因此,韩国政府于2024年5月获得的原仲裁胜诉裁决也最终确定。
Fengzhen Min于2007年为筹集收购位于中国北京的华富大厦所需资金,在韩国成立Pi Korea,并通过韩国金融机构获得了规模达3800亿韩元的项目融资贷款。此后,其拖欠贷款,金融机构处置了作为担保的公司股份;他虽就此提起民事诉讼,但于2017年在韩国大法院败诉。同年,针对其在贷款过程中向金融机构高管及员工提供金钱等利益的嫌疑,有罪判决也获最终确认。
Fengzhen Min一方主张,金融机构行使担保权以及韩国法院的民事、刑事司法程序,构成韩中投资协定中的“非法征收”“拒绝司法”及“违反公平公正待遇义务”,因而提起ISDS。索赔金额最初约达2万亿韩元,最终要求赔偿约2641亿韩元。
不过,原仲裁庭于2024年5月采纳韩国政府主张,认定设立Pi Korea和取得股份,是通过向金融机构高管及员工提供金钱等利益来筹集项目融资贷款的非法计划的一部分。据此,仲裁庭认定相关投资不属于韩中投资协定的保护对象,驳回全部索赔。当时,Fengzhen Min一方还被命令支付韩国政府支出的约49亿韩元诉讼费用及利息。
Fengzhen Min一方于同年9月申请撤销裁决,但撤销委员会同样认为原仲裁庭对投资协定的解释及程序不存在问题。撤销委员会还要求Fengzhen Min一方支付韩国政府在此次撤销程序中支出的约15.1283亿韩元诉讼费用及利息。
韩国法务部评价称,此次决定再次确认了“依韩国国内法属违法的投资,不得成为投资协定保护对象”的原则。法务部解释称,此举尤其阻止了试图通过ISDS推翻韩国民事、刑事司法程序已作出判断事项的做法;韩国政府继原仲裁裁决后又在撤销程序中获胜,也阻断了进一步仲裁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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