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在明总统就ISDS胜诉称:“违法投资不受保护……坚决应对不当索赔”
中国投资者Fengzhen Min撤销申请被全部驳回
最终成功抗辩2641亿韩元赔偿请求
最初索赔额约2万亿韩元
政府还追回撤销程序诉讼费15亿韩元
李在明总统13日就中国投资者针对韩国政府提起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程序中,政府最终胜诉获得确认一事表示:“即便是外国投资者,其违反大韩民国法律的投资也不能受到保护。”
李在明当天在其X(原推特)账号发布文章称:“此次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程序撤销程序中胜诉,再次确认了国际仲裁程序中的原则。”他接着表示:“感谢为维护国家利益而付出努力的法务部相关人士。今后也将坚决应对不当索赔。”
此案是中国籍投资者Fengzhen Min于2020年依据韩中投资协定,针对韩国政府提起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程序。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撤销委员会于12日驳回了Fengzhen Min一方提出的全部仲裁裁决撤销申请。由此,韩国政府于2024年5月获得的原仲裁胜诉裁决也最终确定。
Fengzhen Min为筹集2007年收购位于中国北京的华孚大厦所需资金,在韩国成立Pi Korea,并通过韩国金融机构获得了规模达380亿韩元的项目融资贷款。其后因拖欠贷款,金融机构处置了作为担保的公司股份,他就此提起民事诉讼,但于2017年在韩国最高法院败诉。对于其在贷款过程中向金融机构高管及员工提供钱财等的嫌疑,同年也已作出有罪判决并最终生效。
Fengzhen Min一方称,金融机构行使担保权,以及韩国法院的民事、刑事司法程序等,构成违反韩中投资协定所规定的“非法征收”“拒绝司法”及“违反公平公正待遇义务”,因此提起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程序。其最初索赔金额约达2万亿韩元,最终要求赔偿约2641亿韩元。
不过,原仲裁庭于2024年5月采纳了韩国政府的主张,即成立Pi Korea及取得股份,是通过向金融机构高管及员工提供钱财来筹措项目融资贷款这一非法计划的一环。据此,仲裁庭认定该项投资不属于韩中投资协定的保护对象,驳回了全部请求。当时,Fengzhen Min一方还被命令支付韩国政府支出的约49亿韩元诉讼费用及利息。
Fengzhen Min一方于同年9月申请撤销裁决,但撤销委员会同样认定原仲裁庭对投资协定的解释及程序不存在问题。撤销委员会还命令Fengzhen Min一方支付韩国政府在此次撤销程序中支出的约15.1283亿韩元诉讼费用及利息。
法务部评价称,此次决定再次确认了“依照国内法属于违法的投资,不能成为投资协定保护对象”的原则。法务部解释称,此举尤其阻止了试图通过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程序推翻韩国民事、刑事司法程序已作出判断事项的做法,并在原仲裁裁决之后的撤销程序中继续胜诉,从而也阻断了追加仲裁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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