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是否在未获实施计划审批、公告的情况下推进……郡政府负责人:“未曾发布公告”
5月22日竣工仪式→27日向郡守报告程序问题……“曾指示审计”
知悉问题后设施仍持续运营……市民团体:“应查明当时郡政府的管理、监督责任”

总投资135亿韩元的居昌第二体育城建设项目,其行政程序争议正扩大为时任郡政最高负责人的前居昌郡守Gu Inmo是否负有管理、监督责任的问题。


尤其是,第二体育城竣工仪式于2025年5月22日举行,仅5天后的27日,郡政府负责人称,实施计划审批、公告等行政程序问题已向时任郡守Gu Inmo汇报。争议焦点因此已不再仅是“行政部门何时得知问题”,而是“在知悉问题后采取了何种措施”。


[图片由居昌郡提供] 总投资135亿韩元的居昌第二体育城全景。项目推进过程中引发行政程序争议,当时担任郡政最高负责人的前居昌郡守Koo Inmo是否负有管理监督责任成为争议焦点。第二体育城全景

[图片由居昌郡提供] 总投资135亿韩元的居昌第二体育城全景。项目推进过程中引发行政程序争议,当时担任郡政最高负责人的前居昌郡守Koo Inmo是否负有管理监督责任成为争议焦点。第二体育城全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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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针对居昌郡相关部门就项目推进期间的行政程序进行采访后获悉,郡政府负责人表示:“查阅资料后发现,2023年3月28日曾申请实施计划审批,并向当时的城市建筑科发送了文件,但了解到征询意见程序似乎未能正常流转。”


对于实际上是否存在实施计划审批、公告,该负责人答复称:“没有发布过公告。”


对于若未完成审批、公告,工程依据何种法律依据推进并执行预算的提问,其答复大意为:“依据有些模糊”“没有法律依据。”


关于工程得以推进的经过,该负责人解释称,由于已申请实施计划审批,相关人员似乎认为此后公告也已完成,遂继续推进项目。


若这一规模达135亿韩元的公共项目在未充分确认相关行政程序是否正常完成的情况下推进,那么问题就不只是文件遗漏,还需审视居昌郡内部的法律法规审查、部门间协商、汇报与审批以及管理、监督体系是否正常运转。


《国土规划及利用法》对城市、郡规划设施项目实施主体以及实施计划审批等程序作出了规定。不过,这些规定具体如何适用于第二体育城,以及是否因其他许可审批而被视为已获批准等问题,仍须综合核查当时与项目相关的原始文件。


因此,仅凭目前确认的内容,难以立即断定第二体育城项目整体属于“违法施工”。但鉴于郡政府负责人答复称不存在实施计划审批、公告,居昌郡应明确说明:项目开工时依据何种法律和行政依据推进项目,并执行了规模达135亿韩元的预算。争议在竣工仪式后正进一步扩大。


郡政府负责人在接受本报采访时,就行政程序问题表示:“从文件记录看,已于2025年5月27日提交知悉情况报告。”


这意味着,居昌郡举行第二体育城竣工仪式仅5天后,相关问题便被汇报给时任郡守Gu Inmo。


对于前郡守Gu在收到报告后采取的措施,该负责人说明称:“据了解,他当时曾指示进行审计。”其还答复称,在此后补正行政程序的过程中,进展情况似乎也陆续进行了汇报。


由此,围绕前郡守Gu管理、监督责任的新争点随之出现。


若前郡守Gu在5月27日之前确实并不知晓实施计划审批、公告存在问题,则其在项目开工时是否应承担责任,仍须进一步核查当时的审批文件和汇报体系。


但若行政程序问题已于5月27日正式汇报给郡政最高负责人,则此后的应对措施有必要另行审视。


当时的郡政府是否审查了可继续运营设施的法律依据、是否征询法律意见、是否研究暂停运营,以及根据审计结果采取了何种纠正措施等,都可能成为判断责任归属的关键材料。


实际上,第二体育城在知悉问题后仍持续运营。


本报询问负责人,在知悉行政程序尚未完成后,依据何种法律依据继续运营设施时,该负责人答复大意为“对此不太清楚”,且在采访过程中未能提出具体依据。


因此,有观点认为,难以将此事仅归结为负责公务员的行政失误。当地市民团体也提出,应查明前郡守Gu的管理、监督责任。


一名市民团体相关人士表示:“起初或许可以解释为,主管部门误以为行政程序已完成,但问题被汇报给郡守后,情况就不同了。”他称:“对于规模达135亿韩元的公共项目,在收到问题报告后进行了何种法律审查和纠正措施,又依据什么继续运营设施,当时的郡政府应当作出说明。”


该人士还要求:“仅以曾指示审计,并不能说明管理、监督责任的问题已经得到解释。应公开审计结果为何、此后采取了何种措施,以及由谁基于何种依据决定持续运营设施的相关资料。”


不过,仅凭目前确认的事实,尚不足以断定前居昌郡守Gu Inmo明知行政程序缺失,仍直接指示违法施工或运营设施。


[图片由Choi Soongyeong记者提供]居昌郡负责人正向本报记者说明第二体育城建设项目的实施计划审批、公告等行政程序及项目推进经过。

[图片由Choi Soongyeong记者提供]居昌郡负责人正向本报记者说明第二体育城建设项目的实施计划审批、公告等行政程序及项目推进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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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郡守Gu是否负有具体责任,须核实2025年5月27日的知悉情况报告包含哪些内容、其当时作出了何种指示、审计结果及法律审查内容为何,以及此后设施运营和行政程序补正过程如何向郡守汇报等,方能作出判断。


归根结底,此次争议可归结为两个问题:其一,“为何遗漏行政程序”;其二,“在知悉问题后,当时的郡政府做了什么”。


居昌郡有必要公开包括2023年3月28日实施计划审批申请及部门协商资料、实际开工时的许可审批资料、2025年5月27日提交给郡守的知悉情况报告、前郡守Gu的审计指示及审计结果、是否征询法律意见、行政程序补正过程,以及有关持续运营设施的内部审查与审批资料,以平息争议。


对于一项投入135亿韩元巨额公共预算的项目,仅以“以为已完成审批、公告”为由,难以平息行政程序遗漏争议。


尤其是,若在问题已汇报给郡政最高负责人后设施仍继续运营,则还应查明:基于何种法律和行政判断继续运营,以及由谁作出这一判断。



有观点指出,前居昌郡守Gu Inmo也有必要说明,其当时收到何种内容的汇报,以及在指示审计后获得了哪些后续报告、采取了何种后续措施。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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