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法人联合会要求获认定为公共医疗合作伙伴
扩大参与地区及必需医疗政策
放宽研发及风险创业商业化等监管限制

医疗法人呼吁,应将承担地区及必需医疗服务的医疗法人认定为公共医疗的正式合作伙伴,并建立与之相称的支持体系。


“监管同公立医院,支持却按民营企业”……呼吁改善医疗法人制度 View original image

大韩医疗法人联合会9日在首尔中区一家餐厅举行记者座谈会,表示:“医疗法人在监管方面受到与公立医院相当的约束,却在财政支持上被视为民营经营者,这一结构应当得到改善。”


据联合会介绍,医疗法人受到严格的公共监管,不仅在设立和解散时如此,在出售、赠与、出租基本财产或提供担保时,也必须事先获得辖区地方政府的许可。相反,在弥补亏损或支持必需设施费用等方面,医疗法人却被归类为民营经营者,往往被排除在支持对象之外。


联合会要求,为消除这种不平衡,应将医疗法人认定为国家卫生医疗政策的正式合作伙伴,并使其能够平等参与地区必需医疗支持政策。


联合会尤其主张,与其仅依赖新建公立医院来解决地区医疗危机,不如积极利用已经在当地提供必需医疗服务的医疗法人。因为在必需医疗人才短缺的情况下新建公立医院,反而可能导致现有医疗机构的人才流失,削弱其急诊和重症诊疗能力。


联合会还主张,应允许医疗法人开展研发及风险创业商业化。联合会解释称,与学校法人旗下医院不同,医疗法人在产学合作以及医疗人工智能、生物技术、数字医疗保健等领域的商业化方面受到限制,因此应修订《医疗法》,使其能够将由此获得的收益再投资于医院基础设施和医疗服务。


此外,还有意见认为,应建立医疗法人之间的合并制度,使陷入经营困难的医疗法人能够在问题演变为地区医疗服务空白前,与其他经营稳健的医疗法人合并。


联合会还强调,在近期获国会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小企业基本法》修正案后续措施中,也应反映医疗法人的特点。现行法律将符合营业额、资产总额等条件,并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界定为中小企业。因此,个人经营的诊所和医院等,如符合卫生行业平均营业额不超过600亿韩元等相关条件,可被认定为中小企业。相反,医疗法人因属于《医疗法》规定的非营利法人,一直被排除在中小企业范围之外。修正案规定,将医疗法人中由总统令规定的法人纳入中小企业经营者范围,从而适用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大韩医疗法人联合会对外合作副会长、Daejeon Wellness医院院长Kim Cheoljun表示:“过去半个世纪,医疗法人凭借民间自发捐资和奉献,构建了国家未能充分承担的地区医疗安全网。需要转变政策,积极将已在当地守护居民健康的医疗法人作为公共医疗的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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