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反对公诉厅补充侦查要求
主张设立“追加侦查委托”程序
对于高级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无起诉权的案件
最终是否起诉由公诉厅决定
高级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反对公诉厅检察官提出“补充侦查要求”,由此引发争议:对于其不拥有起诉权的案件,是否也应区别于其他侦查机关对待。高级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称,“检察官对检察官”属于平等关系,主张另设“追加侦查委托”程序;但鉴于其本身也承认有追加侦查的必要,有观点指出,应优先保障侦查的完整性,而非拘泥于机构地位。
据法律界9日消息,高级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近日表明反对意见,反对允许公诉厅检察官向该机构检察官提出补充侦查要求的方案。该机构在本月1日的例行简报会上解释称:“从检察官对检察官的立场来看,如同对司法警察官一样提出补充侦查要求,并不合适。”其主张,若公诉厅判断有必要追加侦查,应建立向高级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提出“追加侦查委托”的单独程序。
问题在于,高级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并非对所有案件都拥有起诉权。对于该机构仅负责侦查、随后移交公诉厅的案件,是否最终起诉及维持公诉均由公诉厅检察官负责。自10月2日起,公诉厅检察官直接开展补充侦查的权限也将被废除,因此即使高级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移交的案件卷宗不完整,公诉厅也无法直接予以补足。
如何界定该机构所提追加侦查委托与补充侦查要求之间的实质差异,也成为争点。根据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补充侦查要求附带履行期限、结果通知等程序;而追加侦查委托则须另行设计履行义务及不予配合时的处置措施等。
类似问题此前已在现实中出现。在高级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侦办的一名前审计院高管涉嫌收受约15.8亿韩元贿赂案中,检方曾要求补充侦查,但该机构以缺乏法律依据为由未予配合。随着检方直接补充侦查也受到法院制约,最终仅就价值约2.9亿韩元的部分提起公诉,其余嫌疑则作出不起诉处理。
嘉泉大学法学系教授Lee Geunwoo表示:“对于由高级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直接起诉的案件,该机构自行对侦查结果负责即可;但对于仅负责侦查、由公诉厅提起公诉的案件,没有理由将其区别于其他侦查机关对待。当前重要的并非机构之间的自尊之争,而是建立能够完成侦查并妥善执行公诉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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