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顾客倒地仍未施救
昌原地方法院以遗弃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一名练歌房业主因涉嫌在严冬放任一名衣着单薄、倒地不起的顾客,导致其死亡,被判处有期徒刑。
据韩联社7日报道,昌原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合议庭当天以遗弃致死罪判处被移送审判的60多岁练歌房业主A某有期徒刑2年。审判长为Oh Daeseok。
A某涉嫌于2024年12月30日22时24分至51分许,放任倒在其经营的庆尚南道昌原市义昌区某地下1层练歌房出入口与楼梯之间的男性B某(63岁),致其死亡,因此被移送审判。
事发时,B某与熟人饮酒后处于醉酒状态,独自前往练歌房租用包间,并购买了一瓶烧酒。据了解,他曾短暂离开练歌房后又再次进入。B某倒地当天的最低气温为0.8摄氏度,次日最低气温为0.4摄氏度。经确认,B某未穿外套,仅身着T恤和牛仔裤。
A某发现倒地的B某后,未采取报警或呼叫急救人员等措施。当其他前来练歌房的顾客看到B某并准备离开时,A某称“直接进来吧”“没事”“他经常醉成这样坐着”,未实施任何救助便继续营业。
直至发现B某倒地约12小时后的次日上午10时32分,A某才报警。B某被送往医院后,在急诊室被判定因头部受伤等原因死亡。案发时,一名顾客向侦查机关陈述:“A某称B某是喝醉后从楼梯上滚落下来的。”
A某在审判过程中否认犯罪,称“我没有遗弃B某,即便认定存在该行为,也不能认定与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未采纳这一主张。法院表示:“应认定A某对B某负有《消费者基本法》规定的保护义务及合同上的保护义务。其明知当时受害人处于需要救助的状况,仍予以放任,将其认定为遗弃是妥当的。”法院还补充称:“B某头部出现了出血速度较慢的硬膜下出血。还应考虑其在头部受伤后并未立即死亡的可能性;综合尸检鉴定结果等因素,难以排除其因被放任而死亡的可能,因此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亦可充分认定。”
对于量刑理由,法院表示:“看起来A某并非出于确定故意实施本案犯罪。”法院说明称,已考虑到B某的直接死因是从楼梯跌倒造成的头部损伤、A某的遗弃行为并非死亡直接且唯一原因,以及A某系无刑事处罚前科的初犯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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