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脊椎扭伤、二度烧伤……还被命令接受保护观察及性暴力治疗课程
法院:“犯罪性质恶劣,但考虑到悔意及接受教化的可能性等”
两名十几岁少女此前对同龄女生实施水刑、以烟头烫伤等虐待行为,后又制作、传播另一名受害者的性剥削影像,其被判处的缓刑维持原判并已最终确定。
据法律界6日消息,议政府地方法院南杨州支院刑事第一庭(审判长Kim Guksik)于上月20日,以共同伤害、特殊恐吓、强迫及违反《儿童和青少年性保护法》等罪名,判处被起诉的A某女(19岁)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3年。共同被起诉的B某女(16岁)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法院还命令两人接受保护观察、进行40小时社会服务及40小时性暴力治疗课程,并禁止其在儿童、青少年及残疾人相关机构就业3年。
A某女和B某女于2024年9月18日在京畿道南杨州市一处住所内,强迫同龄的C某女进入浴缸后持续浇水并对其施暴,因此被移送审判。调查显示,两人认为熟人遭他人殴打是C某女所致,进而引发犯罪。
A某女用凶器威胁C某女进入浴缸,B某女则在C某女试图出来时,使用塑料瓶、木铲等物对其殴打。两人还强迫C某女钻进搬家纸箱内,对其拳打脚踢,并以烟头烫伤其身体。调查显示,A某女还强迫其吞食一整管牙膏和梅子汁。C某女脊椎部位扭伤,面部等处遭受二度烧伤。
调查过程中,还发现两人针对其他受害者实施的暴力及性犯罪行为。A某女还被指于同月9日在南杨州市一栋建筑的楼顶,多次扇另一名女学生耳光,并揪住其头发摇晃。
同月23日,两人在首尔一处单间公寓与同龄人饮酒时,以惩罚为由强迫受害女学生脱衣,并用手机拍摄。B某女接收并保存该影像后,将其传播至多人参与的群聊中。
法院认为:“从犯罪经过、内容及手法等来看,犯罪性质恶劣。”不过,法院在量刑时考虑到两人承认犯罪并表现出悔意、已与部分受害者达成和解、从案发至今仍处于人格形成阶段,今后存在改善品行及接受教化的可能,且此前没有接受少年保护处分或刑事处罚的记录等因素。
宣判后,检方及A、B两名少女均未提出上诉,上诉期限届满后,一审判决维持原判并已最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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