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已退伍,无可恢复的法律利益"
处分记录也不会载入兵役证明等对外文件

一名退伍士兵请求撤销其服役期间受到的军纪教育处分,但其提起的诉讼被法院驳回。


据法律界7日消息,首尔行政法院行政第二庭(审判长法官Gong Hyeonjin)驳回了退伍空军士兵A某针对其服役部队团长提起的撤销军纪教育处分诉讼。驳回起诉是指诉讼不具备受理条件时,法院不对案件实体作出判断便终结程序。合议庭认为,A某已退伍、不再具有军人身份,因此不具备请求撤销军纪教育处分的法律利益。


首尔瑞草区首尔行政法院。/记者 Kim Hyunmin kimhyun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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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A某在空军B团基地大队支援中队担任勤务支援兵期间,夜间值勤时前往女干部C中士的宿舍拍摄空调滤网,随后未立即离开,并表示了“一起玩吧”之意。军方认定A某违反维护品位义务,对其作出5日军纪教育处分。受此处分影响,A某服役期限延长,较原定退伍日期晚5日结束服役。A某在退伍后提起诉讼称,其上等兵和兵长晋升分别延迟1个月,因而遭受工资损失,且今后在公务员录用或晋升时也可能受到不利影响,要求撤销军纪教育处分。


合议庭表示:“A某已经退伍,不具有请求撤销军纪教育处分的法律利益。”法院认为,难以认定军纪教育处分会在退伍后对A某的身份关系造成直接不利影响。合议庭称:“服役期间的处分记录不会记载于兵役证明等对外出具的文件中”,“也未确认有法律法规将其规定为影响担任公职权等的事由。”


合议庭也未将工资及晋升延迟造成的损失视为维持撤销诉讼的直接法律利益。法院认为,军纪教育期间的工资已实际支付,而因服役期延长和晋升延迟产生的工资差额,仅属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产生的间接、附随性不利影响。合议庭表示:“即使在退伍后撤销该处分,也不会恢复军人身份,亦无法追溯晋升。”



合议庭认为,即便假定对案件实体作出判断,该处分本身也具有正当性。法院认定,A某夜间在女干部宿舍内超出公务访问目的,说出“一起玩吧”之意的话语,属于对上级不敬的行为,可能损害军队内部的等级秩序,因此构成违反维护品位义务。合议庭表示:“5日军纪教育也是最高15日处分中程度最低的一档,不能认定存在超越或滥用裁量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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