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原地方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制作的文件属于公司资产"
一名项目总负责人在收到公司解雇通知后,擅自删除工作笔记本电脑中存储的1600余份业务文件,一审被判处实刑。
据韩联社及法律界5日消息,水原地方法院刑事第14独任庭(法官Kang Yeongseon)以毁损电子记录等、违反《不正当竞争防止及商业秘密保护法》(泄露商业秘密等)及业务背信等罪名,判处60多岁的A某有期徒刑6个月。法院为给予其弥补损失及达成和解的机会,未实施当庭羁押。
A某自2022年3月至次年2月担任受害公司印度尼西亚废弃物固体燃料生产工厂建设项目的总负责人。他于2023年2月底收到解雇通知后,在同年4月10日归还公司配发的工作笔记本电脑前,擅自删除电脑中存储的1609份业务相关文件,因毁损电子记录罪嫌被起诉。
A某在庭审中主张:“被删除的1600余份文件中,有150份并非公司资产,而是个人所有。我只是为了离职后归还笔记本电脑,使用Windows资源管理器逐一整理自己使用过的文件夹和文件,并无故意毁损电子记录的意图。”但法院认定,即便文件由A某制作,也均属于公司资产,擅自删除的行为构成毁损电子记录。
法院指出:“被删除的文件是被告在履行公司业务过程中持有的电子记录,其效用由公司支配和管理。根据公司就业规则,在职务范围内制作的文件视为公司资产;被要求归还笔记本电脑后,被告未经与公司协商便擅自删除资料,故意行为成立。”
此外,A某在大规模删除文件前,还将包括提交给发包方的设计图纸在内的68份文件复制至个人移动硬盘并非法带走,涉嫌擅自泄露商业秘密,该项罪名也被判定有罪。法院说明量刑理由称:“被告大规模删除公司业务文件,并擅自泄露具有重要社会及经济价值的商业秘密,有必要严正应对。”不过,法院同时考虑到被告年事已高、没有超过罚金刑的前科,以及受害公司遭受的损失规模看似并不重大等因素。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未经许可不得转载,禁止用于AI训练及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