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罪责不轻……但系首次因跟踪行为受罚”

一名30多岁男子因在数月内反复跟踪一名素不相识的少女而受到惩处。


性犯罪受审期间跟踪初见少女……获判有期徒刑缓刑 View original image

5日,春川地方法院刑事独任庭庭长法官Jeong Jonggeon表示,以违反《跟踪犯罪处罚法》罪名被起诉的A某(31岁)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2年。法院还下令对其实施保护观察、进行80小时社会服务,以及完成40小时预防跟踪再犯课程。


根据起诉书,A某涉嫌于2025年6月至8月期间,6次在春川地区的公交车站、市内公交车等场所窥视并跟踪与自己素不相识的B某(15岁)。A某暗中观察B某周围的情况,紧跟至B某身后,或在看到B某下车进入商业楼后尾随其后,以此实施犯罪。据悉,A某的行为令B某感到恐惧和不安。


庭长法官Jeong表示:“本案被告人在较长时间内通过跟随或窥视受害人的方式实施跟踪犯罪,罪责不轻。”不过,他同时指出:“综合考虑被告人此前没有因跟踪行为受过处罚、承认犯罪事实等因素后作出量刑决定。”



不过,据悉,A某于2025年6月曾在同一法院因违反《性暴力犯罪处罚法》中利用摄像设备等拍摄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目前正接受二审审理。此外,他还因违反《通信秘密保护法》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亦正在接受二审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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