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性支配与决定是关键
有观点指出,随着修订后的《劳动组合法》施行,围绕保险业特有委托结构的不确定性可能加大。保险公司为保护消费者,必须管理和监督受托业务及相关人员,但在某些情况下,这可能被解读为对劳动条件的实质性支配和决定。母保险公司是否应被认定为对子公司型法人保险代理公司(GA)所属保险规划师具有雇主身份,成为主要争议之一。
据保险业界5日消息,修订后的《劳动组合法》施行后,围绕保险公司对受托业务的管理以及合同外雇主认定范围的讨论仍在持续。
修订后的《劳动组合法》规定,即使未与劳动者直接签订劳动合同,若处于能够对劳动者劳动条件进行实质且具体支配、决定的地位,也应在相应范围内被认定为雇主。部分观点认为,这一变化可能在保险业特有的委托结构中引发争议。保险业一方面广泛将销售、合同管理等业务外包,另一方面为保护保险消费者,保险公司又被赋予广泛的受托业务及人员管理、监督义务。
问题在于,保险公司为保护消费者而越积极管理受托业务,越可能在某些情况下成为判断其是否构成《劳动组合法》所称实质性支配、决定关系的因素。有观点指出,若保险公司在积极履行法定人员管理义务的过程中,被认定为合同外雇主并承担协商义务等的可能性提高,反而可能形成规避管理义务的动机。
此外,子公司型GA与所属保险规划师之间的关系也被视为争议焦点。即使保险规划师与GA签订合同,若母公司保险公司被认定对其劳动条件进行了实质且具体的支配和决定,保险公司能否被认定为合同外雇主也可能成为问题。
保险研究院研究委员Yun Giyeol表示:“保险代理公司所属保险规划师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保险代理公司这一中间主体,因此保险公司能否被认定为合同外雇主可能成为争议焦点。与独立型GA相比,子公司型GA被认定为合同外雇主的可能性或相对更高;在子公司型GA中,若与母公司存在专属关系,这一可能性也可能更高。”他补充称:“有必要研究合同外雇主的法理是否也适用于不共用营业场所的母子公司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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