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作企业索赔诉讼中巩固胜势
法院:“并非不当压低价款”
追加赔偿负担事实上消失
在撤销罚款诉讼中也胜诉
罚款从108亿韩元降至18亿韩元
韩华海洋(原大宇造船海洋)在因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处以逾100亿韩元违反《分包交易公平化法》罚款而引发的法律纠纷中,已连续胜诉。该公司通过行政诉讼撤销了大部分罚款,随后在合作企业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也巩固了胜势。市场认为,这在很大程度上洗清了韩华海洋“压低分包款”的污名,同时也减轻了其财务负担。
据法律界4日消息,首尔高等法院民事第20-1庭去年9月对3家船舶及海洋工程制造合作企业起诉韩华海洋索赔一案作出与一审相同的判决,驳回原告请求。该合议庭由审判长Seong Chunyong、Kim Gwanyong和Lee Uiyeong组成。法院判决称:“缺乏客观证据足以认定韩华海洋不当地压低分包价款,或因此导致合作企业遭受损失。原审判断正当,驳回原告全部请求。”
此案是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于2019年2月以违反《分包交易公平化法》为由,对韩华海洋处以107.99亿韩元罚款后引发的多起诉讼之一。当时,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认定,韩华海洋在大宇造船海洋时期,即2013年2月至2016年12月期间,依照造船业惯例核定的分包单价构成恶意压价。造船业通常按照工时乘以工时费率的方式计算分包款。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认为,韩华海洋以低于实际工时的工时数计算,进而削减价款。此外,在未充分协商的情况下确定追加工程款,也被指出存在问题。
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还认定,韩华海洋将船舶及海洋工程相关作业交由分包企业承担时,违反书面文件出具义务,并设置了诸如对合同总金额上下3%以内的追加作业不予结算等不当特别约定。分包企业据此于2021年12月起诉韩华海洋,要求其向每家公司赔偿约1亿韩元损失。
不过,法院的判断有所不同。一审法院认为,难以认定韩华海洋未经与合作企业协商便压低分包价款,因此驳回了索赔请求。法院尤其认为,仅凭修订及追加工程的效率被核定为低于主体工程这一情况,难以断定价款低于通常支付水平。法院同时认定韩华海洋存在未履行书面文件出具义务、约定不结算等部分违反《分包交易公平化法》的行为,但认为这些违法行为不能直接认定为导致分包企业遭受损失。二审法院也维持原审判断,支持韩华海洋。
此前,韩华海洋还就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处以的107.99亿韩元罚款另行提起撤销缴纳命令诉讼,并于2019年4月胜诉。首尔高等法院判决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部分败诉后,该委员会提起上诉,但韩国大法院于2024年11月驳回,上述判决由此生效。此后,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依据大法院判决宗旨,仅针对未出具书面文件及延迟出具书面文件的行为重新核定罚款,金额降至18.32亿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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