画风与嗓音不受著作权保护……AI模仿争议扩大
学界:“可适用模仿成果、个人识别标志条款”
法律界:“担忧滥用”对“需扩大肖像权保护”

人工智能(AI)能够轻易模仿画家的笔触、复制歌手的嗓音,但现行著作权法难以加以制止。原因在于,画风与音色被归类为“思想”,不属于受保护对象。文化体育观光部和韩国著作权委员会近日举办“著作权争议大讨论会”,学界将目光投向《不正当竞争防止法》,视其为填补这一空白的替代方案。


吉卜力工作室制作的电影《你想活出怎样的人生》剧照。

吉卜力工作室制作的电影《你想活出怎样的人生》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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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卜力风格图片热潮成为暴露这一漏洞的重要契机。仁荷大学法学院教授Heo Wono表示:“吉卜力图片无法获得法律保护。”他指出,在生成式AI大规模生成图片的当下,仅将画风、字体等风格视作思想的既有框架存在局限。风格模仿、AI深度伪造及AI翻唱歌曲,也属于同一层面的问题。


问题不仅限于风格,面孔和嗓音也是如此。祥明大学知识产权专业教授Kim Gyeongsuk指出:“著作权法无法充分保护特定个人的面孔、声音、姓名、人格特征,或创作者抽象的风格本身。”她还担忧称:“若深度伪造并未复制既有照片、视频或音源,则可能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仍可能对当事人的身份同一性、名誉、隐私或经济价值造成严重损害。”


首尔高等法院首席法官Kim Gwangnam也表示:“特定作家的画风、风格、外貌和嗓音等人格标识,不能成为著作权法的规制对象。”他同时划清界限称,近期受到讨论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等其他法律,也并非旨在弥补著作权法的局限。“各项法律只是保护各自固有的法益。”


不过,提出实务适用可能性的声音持续升高。忠南大学法学专门研究生院教授Lee Cheolnam提及《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2条第1项第p目“模仿成果”,称其“可作为补充性救济手段,规制集中学习特定作家的画风、扰乱或替代原作者市场需求的行为”。对于同条第t目“个人识别标志”,他也表示,该条款可制裁未经许可学习、合成在韩国广为人知人物的姓名、肖像及声音,并用于商业用途的AI翻唱歌曲、深度伪造广告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Park Seongho,汉阳大学法学院名誉教授、韩国版权委员会委员

Park Seongho,汉阳大学法学院名誉教授、韩国版权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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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益大学法学院教授Jo Huigyeong也作出了相同判断。她表示:“即使是与原作并不完全相同的风格模仿,只要属于搭便车利用创作者成果、直接蚕食其市场的商业使用,也可能适用第p目。”她主张,AI模仿特定歌手嗓音制作的翻唱歌曲,或合成演员面孔制作的广告等,在输出阶段侵害人格标识的情形,可成为直接适用个人识别标志条款的依据。


庆北大学法学专门研究生院教授Cha Sangyuk以模仿或未经许可使用画风、风格的案例为例表示:“即使基于思想与表达二分法而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也可能作为第p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规制。”他解释称,对于AI重现知名歌手声音,或以知名演员面孔制作广告的情形,可能同时涉及违反著作权法、侵害民法上的肖像权和公开权,以及违反《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等问题。


但并非所有情形都适用。Cha Sangyuk表示:“若重新创作歌曲,却通过AI学习歌手声音并用于商业性模仿,则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上的公开权问题。”不过,他也指出:“人的面孔或声音本身并不当然属于著作物,因此仅依靠现行著作权法,可能难以解决某些问题。”


围绕这一空白,法律界提出了截然相反的担忧。尤其是处理诉讼和法律咨询的律师,担心第p目和第t目被滥用。金·张律师事务所律师Kim Hyeongji补充称,模仿成果条款“可能留下将特定作家独创的画风、一贯技法乃至不具有著作物属性的内容认定为违法的空间”。对于第t目,他表示,该条款“明确将未经许可使用具有经济价值的姓名、肖像、声音等识别标志,并侵害经济利益的行为界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意味着知名人士的面孔和声音受到保护。但他也指出:“普通人的肖像、声音等依然存在无法获得保护的局限。”


Cha Sangyuk,庆北大学法学专门研究生院教授,韩国著作权委员会供图。

Cha Sangyuk,庆北大学法学专门研究生院教授,韩国著作权委员会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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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宗律师事务所律师Im Sanghyeok则关注肖像权本身的扩展可能性。对于AI学习数据中包含的面孔图像或声音被未经许可学习,并被合成、传播身份信息的问题,他表示:“这不仅与著作权法发生冲突,也与其他法律的法理相冲突。”这意味着,宪法和民法长期处理的肖像权法理,可能因AI学习而扩展至何种程度,已成为新的争议焦点。


也有观点更加看重模仿成果条款的适用可能性。世宗大学法学系教授Choi Seungjae表示:“即使是特定创作者独创的画风,若故意对其进行集中学习并推出相似的商业服务,也可以依据《不正当竞争防止及营业秘密保护法》加以规制,保护创作者的经济利益。”


还有声音关注更为根本的问题。汉阳大学法学专门研究生院名誉教授Park Seongho表示:“若AI输出内容不被认定具有人类的创作性贡献,那么它就属于任何人均可自由使用的公共领域。”他强调:“对于这类AI输出内容,不能轻率适用《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p目。”


Kang Seokwon,韩国版权委员会委员长 韩国版权委员会供图。

Kang Seokwon,韩国版权委员会委员长 韩国版权委员会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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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 Huigyeong也表示:“若滥用第p目和第t目,可能导致著作权法原本决定不予保护的思想,甚至保护期届满的著作物,也通过迂回方式获得保护。”她认为,需要作出审慎判断。



最终,学界意见集中于一点:仅凭著作权法无法解决画风和声音模仿问题。需要建立多层次体系,即由著作权法保护表达,由《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保护数据、成果和人格标识。不过,具体应在何处划定边界,仍存在争议。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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