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资产税制检查研讨会
与股票的公平性问题也被提出
"有必要采取按交易功能重新分类所得等新方式"

围绕计划自明年起实施的虚拟资产征税,有观点指出,该制度在一致性和税负公平性方面存在问题,应引入符合虚拟资产特性的征税方式。


3日上午10时,在国会由共同民主党议员Moon Jinseok办公室主办的“2027年虚拟资产税制检查研讨会”上,韩国税法学会会长、Koryo大学法学专门研究生院教授Park Jongsu作出上述表示。自明年1月1日起,《所得税法》中有关虚拟资产转让及出借所得征税的规定将正式实施。其核心内容是,将一年内产生的虚拟资产交易收益与损失合并计算,扣除250万韩元后,对剩余金额适用22%的税率。


Park Jongsu主张,与其将虚拟资产视为单一资产,不如按“交易功能”进行划分。他表示:“在实际市场中,存在无法用转让和出借这两类概括的交易功能。”例如,虚拟资产市场存在买卖、挖矿、质押、借贷和流动性供给等多种交易功能。但借贷、存入及流动性供给是否属于出借,尚不明确。这与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根据交易的经济实质,明确区分处置损益和报酬所得的做法存在差异。


他还指出,不允许结转扣除损失同样是问题。虚拟资产仅可合并计算同一纳税期间内的损益,不认可超额损失的结转扣除。美国、英国等多数主要国家均允许跨期间调整资本损失。Park Jongsu表示:“鉴于虚拟资产价格波动较大,可能扭曲各纳税期间的税收负担。”

3日上午10时,在国会由共同民主党议员Moon Jinseok办公室主办的“2027年加密资产课税体系检查讨论会”上,与会者合影留念。记者Oh Gyumin摄

3日上午10时,在国会由共同民主党议员Moon Jinseok办公室主办的“2027年加密资产课税体系检查讨论会”上,与会者合影留念。记者Oh Gyumin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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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还指出税法体系的一致性问题。《所得税法》将所得划分为利息、股息、营业、转让及其他所得,并据此适用不同的征税方式、税率、损益合并计算及是否允许结转扣除。但虚拟资产投资者可通过存入虚拟资产或将其出借(借贷)获得报酬,而报酬的实际结构并不符合利息所得的征税逻辑。因此,即使作为报酬收取的虚拟资产价格大幅下跌,所得金额仍会按照收取时点的价值确定,可能导致实际纳税能力与应税所得之间出现脱节。此外,税款征收基础设施也尚不完善。使用多个境内外交易所的纳税人,必须自行整合和整理所有交易明细后才能申报,由此将产生巨大的纳税遵从成本。


Park Jongsu表示,应设计符合虚拟资产特性的征税方式,并提出设立“虚拟资产投资所得税”。他建议,按照不同交易类型的经济实质重新分类所得;对可确定支付主体的境内虚拟资产经营者支付部分实施预扣税;对境外交易所或去中心化交易,则采取每年一次最终申报缴纳的双轨制;同时借鉴境外股票申报体系。



另一方面,当天研讨会还提出了与股票之间的公平性问题。Hanyang Cyber大学财务·会计·税务系教授Kim Gyeongha表示,多数投资者持有虚拟资产是为了获取价格上涨带来的投资收益,因此出售实现的收益与出售股票所得收益在经济实质上相似。境内上市股票的转让差价不属于资本利得税征税对象,而虚拟资产转让差价则计划征税。他表示:“虚拟资产与股票在法律性质、投资者保护体系等方面存在差异,并非必须一律同等对待;但对于以投资这一相同目的取得、持有和处置的资产,其价值上涨部分若在税收上受到不同对待,就应提出能够证明这种差别合理性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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