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员会与Coupang“突击调查”法庭交锋……法院要求公平交易委员会补充说明
Coupang:“应提前7天告知” vs 公平交易委员会:“不属事先通知对象”
法院要求与类似法律进行比较审查
一周内收到补充材料后作出决定
围绕公平交易委员会对Coupang开展现场调查的法庭攻防中,公平交易委员会是否提前通知成为核心争点。对于公平交易委员会称可不经事先通知进行调查的主张,法院要求其作出进一步说明。法院计划在一周内收取补充书面材料,经审查后决定是否批准停止执行申请。
首尔高等法院行政第6-2庭(高等法院法官Choi Hangseok、Park Youngju、Kim Mingi)2日在审理Coupang针对公平交易委员会提出的依职权调查决定停止执行申请时,要求公平交易委员会进一步研究,调查是否违反《大规模流通业法》时是否适用“提前7天通知”原则。尤其是,合议庭要求其参照与公平交易委员会所援引规定结构相似的其他法律,再次确认是否确无提前通知义务。
双方攻防的核心在于,公平交易委员会调查Coupang涉嫌违反《大规模流通业法》时,是否必须事先告知Coupang调查事项。
《行政调查基本法》原则上规定,应在开始现场调查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调查对象告知调查目的、期限及内容等。但其他法律另有规定,或提前通知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等、难以实现调查目的时,可适用例外。
Coupang主张,公平交易委员会本应在调查开始前7天提前通知。其认为,公平交易委员会于8月19日未作事先通知便展开现场调查,调查程序存在问题。
公平交易委员会则反驳称不存在提前通知义务。其主张,调查违反《公平交易法》的行为不适用提前7天通知的原则。公平交易委员会强调:“对《大规模流通业法》的调查也依照《公平交易法》的方式进行,因此无需提前通知。”
但合议庭对公平交易委员会的这一主张提出质疑。合议庭指出,《分包交易法》《加盟事业法》《标示广告法》等其他法律同样遵循《公平交易法》的调查规定,但并非全部被排除在提前通知对象之外。因此,合议庭要求公平交易委员会重新审视,是否仅因《大规模流通业法》遵循《公平交易法》的调查规定,便可认定不存在提前通知义务。
双方还就是否属于可不作提前通知的“例外情形”展开争论。
公平交易委员会主张:“若提前告知调查事实,可能发生删除资料、相关人员串供等毁灭证据行为,导致现场调查的实效性下降。”
Coupang反驳称:“本次调查中,合同、结算资料等可核实与供货商交易情况的客观资料仍然留存,也可通过供货商确认事实关系。”其认为,公平交易委员会未能提出Coupang确有毁灭证据风险的具体依据。
在原定调查期限已届满的情况下,法院是否还有必要继续中止调查,也成为争点。
公平交易委员会主张,调查公文所载的现场调查期限已于8月结束,目前已不存在法院可停止效力的调查事项。其解释称,今后若要再次对Coupang进行现场调查,须启动新的程序,因此与本次停止执行案件无关。
但合议庭指出,法院在调查期限届满前已暂时停止调查决定的效力,要求进一步说明被中断的调查期限能否被视为仍有剩余。
此前,法院于8月27日为防止公平交易委员会在审理Coupang停止执行申请期间继续调查,暂时停止依职权调查决定的效力,期限至本月23日。
公平交易委员会是否已向Coupang充分告知“调查什么事项”,也成为争点。Coupang主张,最初的调查公文中广泛列举了多项涉嫌违反《大规模流通业法》的行为,难以知悉具体正接受何种嫌疑调查。
公平交易委员会反驳称,仅凭最初公文即可了解调查范围,且在Coupang提出问题后,已对调查内容作出更具体说明。
合议庭要求公平交易委员会明确说明,其后对调查内容作出的具体化说明,究竟是正式变更最初调查决定,还是仅在与Coupang协商过程中作出的补充解释。
公平交易委员会发出的现场调查公文本身能否由法院撤销或停止效力,也引发争议。Coupang主张,如不配合现场调查,可能被处以罚款,因此仅调查决定本身便会影响企业的权利与义务。公平交易委员会则反驳称,告知调查计划的公文与实际进入经营场所、要求提交资料等调查行为属于不同事项。
合议庭要求双方在一周内提交补充相关内容的书面材料。法院随后将审查补充资料,决定是否批准Coupang的停止执行申请。
另一方面,公平交易委员会当天上午为获取涉嫌违反《公平交易法》相关资料,再次展开现场调查,据悉Coupang未予拒绝并配合调查。
法律界指出,应以本案为契机确立行政行为的程序正当性。Yulchon律师事务所代表律师Kang Seokhoon表示:“公权力的行使不仅应具备内容正当性,也必须确保程序正当性。公平交易委员会的现场调查同样属于公权力行使,有必要更加明确地规定调查程序。”他还强调:“为使公平交易委员会的处分获得公众信任,除确保实体正当性外,也应重视保障程序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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