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月25日起保险公司支付后续治疗费
不再沿袭惯例,改按客观标准判定
自10日起,旨在限制交通事故轻伤患者长期治疗的所谓“8周规则”将正式实施。若希望接受超过8周的治疗,须经国土交通部下属汽车损害赔偿振兴院审查。自下月25日起,保险公司为与受害者达成和解而预先核定未来可能发生的治疗费用,并以某种“和解金”名义支付的后续治疗费,也将不再按惯例支付,而是改为依据客观标准判定。
金融监督院2日表示,在“第四届金融消费者保护咨询委员会”会议上,就汽车保险8周规则及后续治疗费议题进行了讨论。
据金融监督院介绍,自10日起,《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施行令修正案》将正式实施。据此,单纯挫伤、扭伤等伤害等级为12至14级的轻伤患者,如希望在8周后继续接受治疗,须经过汽车损害赔偿振兴院内专业医务人员对治疗必要性的审查程序。轻伤患者须在事故发生之日起7周内,向保险公司提交诊断证明、病历副本及影像检查的影像光盘等必要证明材料。汽车损害赔偿振兴院须在收到审查请求之日起7日内通知结果。
自下月25日起,只要保险公司与患者达成和解便由保险公司支付后续治疗费的惯例将得到改善。此前,尽管汽车保险条款中没有相关依据,保险公司仍在未审查患者和解后是否有治疗必要性的情况下,按惯例支付后续治疗费。今后,仅对伤害等级为1至11级的重伤患者,为其未来治疗所客观认定为必要的后续治疗费予以支付。对于轻伤患者,原则上不再支付后续治疗费,转而确保其能够获得充分治疗。
此外,金融监督院表示,已完善赔偿指引流程,要求从投保汽车保险到事故处理的全过程,利用通知消息等方式及时告知消费者注意事项。无论是在新投保或续保汽车保险时,还是保险公司收到汽车事故报案后,均会立即说明因事故产生的治疗费赔偿程序及后续治疗费支付标准。同时,为避免汽车事故受害者遗漏提交审查申请,事故发生后第3至4周及第6至7周将分两次追加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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