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上个月27日分配
“1号立案”高级警官案件已上诉至最高法院

因涉嫌就以书面形式提请任命大法官候选人一事被举报的韩国大法院院长Jo Huidae,其案件已被分配至高级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调查一部。

位于京畿道果川的高级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韩联社供图

位于京畿道果川的高级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韩联社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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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相关人士1日在政府果川办公楼举行的例行发布会上表示:“8月25日接到民间团体的举报,27日分配至调查一部。”举报所涉罪名为滥用职权妨害他人行使权利及玩忽职守。


此前,司法正义公民行动已向高级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举报Jo Huidae院长及法院行政处处长No Gyeongpil。该团体质疑Jo Huidae在提请任命接替前任大法官No Taeak和现任大法官Lee Heunggu的人选时,未沿用原有的面对面方式,而是以书面形式提请任命。


另一方面,高级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表示,不服其“1号立案案件”——前任高级警官受贿案的二审判决,已提交上诉状至最高法院。高级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认为,二审将部分指控改判无罪、对普通人被告作出驳回公诉的裁定,以及认定部分证据为非法收集证据等,均难以接受。


该处相关人士表示:“尚未提交上诉理由书。收到诉讼记录受理通知后20日内提交即可,具体上诉理由将进一步审议后公布。”


高级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还表示,应以此次案件为契机,在《高级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法》中明确规定对向高级公职人员行贿者进行调查的法律依据。一审认定高级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拥有调查行贿者的权限,但二审作出了相反判断。


该人士解释称:“目前可对直接收受贿赂的法官、检察官及高级警官以上人员进行调查和起诉,但对行贿者的调查依据并不明确。为能够一并调查贿赂来源及去向,有必要完善相关犯罪条款。”


该处再次表示,在今年10月刑事司法体系改革后,如公诉厅检察官或军检察官认为高级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案件需要补充调查,适宜采用“委托追加调查”而非“要求补充调查”的方式。高级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认为,检察官之间属于平等关系,因此采用如同针对司法警察官般、以强制性为前提要求补充调查的方式,在制度体系上并不合适。



此外,高级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已向国会提交意见,建议将该处调查权的法律依据置于《高级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法》正文,而非《刑事诉讼法》附则,并将重大犯罪调查厅4级以上公务员及警衔为警正以上的警察公务员纳入该处调查对象。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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