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锌业核心前提“SMC=子公司”被否定
"过去股东大会以相互持股方式限制表决权无效"

最高法院:“韩国锌业利用相互持股限制永丰表决权违法” View original image

韩国锌业利用澳大利亚关联公司Sun Metals Corporation(SMC),在股东大会上限制第一大股东永丰行使表决权的措施,被韩国最高法院认定违法。


据法律界31日消息,韩国最高法院于28日在韩国锌业与永丰之间有关限制行使表决权的案件中,决定维持二审法院的判断,即SMC不能被视为《商法》意义上的韩国锌业子公司。这意味着,由于SMC并非韩国锌业的子公司,无法以《商法》规定的“相互持股限制”为由限制永丰的表决权。


《商法》第369条第3款规定,若公司、母公司或子公司持有另一家公司超过十分之一的已发行股份,则该另一家公司所持有的该公司或其母公司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


正与永丰及MBK Partners一方展开经营权争夺的韩国锌业会长Choi Yunbeom一方,为适用这一条款,于2025年1月临时股东大会前夕,通过韩国锌业的海外关联公司SMC购入永丰10.33%的股份。此后,其以作为“子公司”的SMC持有永丰超过10%股份为由,依据《商法》限制了永丰所持韩国锌业25.42%股份的表决权。此次最高法院决定否定了SMC属于子公司这一韩国锌业方面的核心前提,认定相关措施无效。


尤其是,此次决定还与公平交易委员会正在审查的韩国锌业利用海外关联公司构建循环出资结构一案相互关联。据悉,公平交易委员会已完成审查报告,审查韩国锌业一方利用SMC、Sun Metals Holdings(SMH)等海外关联公司形成循环出资结构的行为,是否构成《公平交易法》上的规避法律行为,并即将进入全体会议审议程序。



永丰及MBK一方强调:“此次最高法院决定,也将成为公平交易委员会审议的重要考量因素,审议将核查韩国锌业是否将海外关联公司作为迂回渠道,试图架空韩国国内法律秩序和股东权利。9月9日举行的韩国锌业临时股东大会上,选任独立于管理层的审计委员会委员的必要性已更加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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