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院长 Jo Heedae 将作何选择备受关注
望以相互协商而非正面冲突解决事态
应以此为契机将大法官任命程序法制化

Choi Seokjin,Lawnbiz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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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e Jaemyung总统未将获提名为大法院大法官候选人的大邱地方法院首席法官 Son Bonggi 的任命同意案提交国会,而是要求大法院院长 Cho Heedae 重新提名,争议正在扩大。


过去围绕大法官任命,总统与大法院院长之间也曾因意见冲突引发矛盾,但总统正式要求重新提名尚属首次。


对于此次事件,青瓦台与大法院、执政党与在野党正各持逻辑针锋相对。青瓦台称,Cho Heedae院长在未事先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书面提名,程序上存在未尊重总统大法官任命权的瑕疵;在野党则主张,Lee Jaemyung总统架空了大法院院长的大法官候选人提名权,甚至构成弹劾事由。


若按现行宪法及法律中有关大法官任命条款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很难断言一方正确、另一方错误。


宪法第104条第2款仅规定:“大法官由总统根据大法院院长的提名,在获得国会同意后任命。”依据三权分立原则,可视为分别保障了大法院院长的提名权、国会的同意权和总统的任命权。作为下位法的《法院组织法》,也仅规定大法院院长应尊重大法官候选人推荐委员会的构成及其推荐内容。


因此,当总统与大法院院长就大法官候选人发生意见分歧时,应依照何种程序、以何种方式解决,仍有赖于宪法解释及宪法惯例。不过,有一点很明确:韩国宪法规定,对于由大法院院长提名的3名宪法法院法官,总统必须予以任命;但对于大法院院长提名的大法官候选人,并未规定总统必须任命。


这可以理解为,鉴于大法院不仅是审理个别争议的终审法院,还通过为全国法院确立法律解释标准而发挥政策法院作用,并对国民生活整体产生影响,因此制度上不允许总统或大法院院长任意单方面任命自己属意的人选为大法官。


正因如此,数十年来,青瓦台与大法院在提名大法官候选人前先行协商、协调的宪法惯例逐渐形成。包括在野党在内的一些人士将其称作“幕后协调”,并试图将其定性为应当废除的不良惯例;但在总统与大法院院长意见冲突时,尚无法律明文规定解决方式的情况下,这可被视为青瓦台与司法部门基于相互尊重弥补法律空白、预先防范争议的不得已选择。


Cho Heedae院长的书面提名打破了长期惯例,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冲突。Cho Heedae院长下一步应通过协商化解事态,而非与总统正面冲突。


28日下午,Lee Jaemyung总统请求重新提名接替前大法院大法官 Noh Taeak 的大法官候选人,最高法院院长 Jo Heedae 正从首尔瑞草区大法院下班。韩联社供图

28日下午,Lee Jaemyung总统请求重新提名接替前大法院大法官 Noh Taeak 的大法官候选人,最高法院院长 Jo Heedae 正从首尔瑞草区大法院下班。韩联社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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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而言,应以此次事件为契机,将从候选人推荐、提名到任命的大法官遴选程序更明确地纳入法制化轨道。应在《法院组织法》或大法院规则中明定撤回提名或重新提名的条件和程序,并完善国会人事听证程序,确保任命同意权得到充分行使。


此外,为实现以法官为主的大法官构成多元化,也有必要从候选人推荐委员会的组成着手调整;该委员会目前竟包含3名现任法官。因为推荐出能够获得各方认可的候选人,才是任命大法官的第一步。



Lee Jaemyung总统将依据修订后的《法院组织法》,在任期内任命22名大法官。若不借此机会完善相关法规,今后每次提名大法官候选人时,类似争议都可能反复出现。当前正是及早消除冲突隐患的适当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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