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可供不特定顾客使用的封闭式结构和设施”
韩国大法院作出判决称,即便是包间咖啡馆,只要具备可供不特定顾客使用的封闭式结构和设施,也属于禁止青少年出入及雇佣青少年的场所。
据司法界31日消息,大法院第一庭(审判长大法官 Seo Gyeonghwan)近日撤销了原审对因涉嫌违反《青少年保护法》而被起诉的A某作出的无罪判决,并将案件发回水原地方法院重审。
A某于2022年3月至2023年2月在京畿道水原市经营一家包间咖啡馆。该场所设有16间由隔板和推拉门隔开的房间,其中仅1至2号房设有可透视内部的透明窗;3至16号房贴有遮光膜或关上房门后,室内完全无法被看见。每间房内均配有矮桌、电视、垫子和大型靠枕。
2023年2月22日执法检查时,14至17岁的男女青少年两两结伴,分别使用该场所内4个房间。A某因未在入口处张贴禁止青少年出入及雇佣青少年的场所标识,且未核实青少年年龄便允许其进入,被以相关罪名起诉。
争议焦点在于A某经营的包间咖啡馆是否属于禁止青少年出入及雇佣青少年的场所。旧《青少年保护法》规定,提供“可能发生不特定人员之间身体接触、暴露隐私部位等性行为,或可能发生类似行为”的服务营业场所,属于禁止青少年出入及雇佣青少年的场所。
一审法院于2024年12月认为,鉴于该包间咖啡馆的结构和经营方式,其属于禁止青少年出入及雇佣青少年的场所,判处A某罚款200万韩元。二审法院则于2025年12月宣判无罪,理由是该场所并未通过陪侍人员提供性服务,也不存在撮合不特定顾客的行为。
但大法院未采纳这一判断。合议庭认为,结合相关条文的措辞、体系、立法宗旨,以及禁止青少年出入及雇佣青少年的场所认定公告所规定的设施形态、设备类型及经营形态要件,不能将该规定中的经营形态解释为仅限于“陪侍人员与不特定顾客之间”或“彼此不认识的不特定顾客之间”。
法院同时判示:“本案包间咖啡馆可供不特定顾客使用,具备公告规定的设施形态和设备类型,且其结构导致从房间外难以确认内部情况,因此极有可能属于存在发生身体接触、性行为等风险的经营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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