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寿CGV行使解除权终止合同
合议庭:“2025年闭馆,与防疫措施无关”
法院作出判决称,因新冠疫情等导致经营困难而关闭分店的CGV,须就剩余合同期内的租金等支付损害赔偿金。
据韩联社及法律界29日消息,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合议第33庭(审判长法官Choi Jongjin)近日在韩国企业银行起诉CGV的“租金等请求诉讼”中判决CGV支付153.22亿韩元,原告部分胜诉。诉讼请求金额约为220亿韩元。
此前,CGV以受新冠疫情影响导致经营恶化等为由,于2025年3月停止了位于仁川延寿区的延寿CGV营业。该影院于2017年开始营业,合同约定的租赁期自开业日起为20年。尽管租赁合同尚余较长时间,CGV仍行使《商业建筑租赁保护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权,解除了合同。该法规定,接受防疫措施达3个月以上的承租人,如因经营恶化而停业,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此后,继承出租人地位的韩国企业银行向CGV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剩余租金等。
合议庭支持了韩国企业银行的主张。法院认为,CGV是在新冠防疫措施于2022年5月结束约3年后才停止营业,难以认定防疫措施与影院关闭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合议庭说明称:“可以认定,在实施新冠防疫措施后,观影人次减少等造成经营亏损,影院曾于2020年10月至2022年2月暂停营业,月均销售额也大幅下降。”但同时指出:“仅凭这些情况,难以认为经济状况已发生足以导致影院关闭的重大变化。”法院还认定,防疫措施结束后,2023年和2024年销售额有所增长;此外,自疫情前便持续发展的在线流媒体服务产业以及影院行业低迷等因素,也对观影人次和销售额下降产生了影响。
合议庭认为,CGV解除租赁合同并不合法,因而认定其应对剩余合同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以合同实际上解除的2025年7月至2037年7月期间的月租金和管理费为基准,核定损害赔偿金额。如此计算的预定赔偿额约为208亿韩元。不过,考虑到剩余租赁期超过11年、期限较长等因素,法院将预定赔偿额下调至75%左右。扣除租赁保证金等后,最终支付金额确定为153.22亿韩元。
合议庭判决称:“即便难以认为因新冠疫情出现了足以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但CGV在运营影院方面确实面临困难。要求其全额承担因解除租赁合同产生的预定损害赔偿金,有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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