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遵从时可要求补充侦查、采取纠正措施
公诉厅指定专门部门共同应对

今年10月起,检察官对特别司法警察官的侦查指挥将被废止,改为建立通过“指导·建议”实现的相互协作机制。对于重大案件,侦查机关将组建联合侦查组,公诉厅则指定专门部门或专责检察官,共同应对。

法务部办公楼。法务部供图

法务部办公楼。法务部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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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部28日表示,将就相关侦查准则修订案及《检察官与特别司法警察官相互协作规定》制定案进行立法预告,征求意见至下月4日。


根据制定案,特别司法警察原则上须尊重检察官的指导·建议,并将其纳入侦查工作。无正当理由不予遵从时,检察官可要求补充侦查或采取纠正措施。反之,如有不履行的正当理由,则须在意见书中写明,并留存于案件记录。


不过,与以往的侦查指挥不同,该机制不具备直接命令个案侦查的强制力,因此有观点指出,其在防止侦查不力或隐匿案件方面或存在局限。尤其是“正当理由”的范围尚不明确,也成为争议焦点。


侦查准则修订案还规定,发生重大案件时应成立联合侦查组,公诉厅须指定专门部门或专责检察官。这是在废除检察官直接侦查权后,为替代原有检警联合侦查本部而设立的协作模式。


对于追诉时效剩余不足6个月的案件,检察官和警方必须开展协作。此外,针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犯罪,包括性暴力、虐待儿童、跟踪骚扰等,以及金融·证券、公平交易、技术外泄等案件,也被纳入重点协作对象。



上述制定及修订方案是为配合将于10月2日施行的修订《刑事诉讼法》而制定。法务部计划经立法预告后确定最终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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