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审判罚金50万韩元……大法院撤销发回重审
"对适用侮辱罪标准应保持审慎"

韩国大法院作出判决称,若针对媒体报道公众人物宣布支持总统候选人的批评性评论,并非达到贬损人格程度的仇恨表达,则不得以侮辱罪予以处罚。

首尔瑞草区大法院。韩联社供图

首尔瑞草区大法院。韩联社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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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律界28日消息,大法院第二庭(审判长Kwon Youngjun大法官)近日撤销了二审对因涉嫌侮辱罪被起诉的A某判处罚金50万韩元的判决,并将案件发回济州地方法院重审。


A某于2022年2月5日在家中,就互联网门户网站新闻页面刊登的一篇报道发表评论称:“流氓支持流氓也能成为新闻素材?”因此被起诉。该报道内容为乐队Sinawe主唱Shin Daecheol公开表示支持时任总统候选人李在明。


争议焦点在于,A某发布评论的行为是否构成侮辱。根据《刑法》第311条,侮辱是指足以侵害他人外在名誉的抽象评价或表达蔑视性情感的行为。


一审于2023年7月1日判处A某50万韩元罚金。二审也于同年9月驳回了A某的上诉。


但大法院未予认可。合议庭以应综合考量报道的内容与性质、A某发布评论的经过、评论的整体语境及表达方式、含义和程度、受害人作为公众人物的地位,以及新闻评论区作为政治公共讨论场域的性质等为前提。


法院表示:“本案评论与其说是可能严重侵害个人人格权,或是足以贬损对方人格、令人感到羞辱的厌恶性表达,不如说更接近于为表达被告对受害人就总统候选人所作立场表态及其被新闻化一事的负面、批评性意见或情绪,而使用的略欠克制的措辞。”


法院继而补充称:“即便是这种程度的表达,也有必要审慎对待以侮辱罪标准加以衡量并行使国家刑罚权。”



合议庭还判示,对于属于一时情绪宣泄的表达,“通过行使作为最终且补充性规制手段的国家刑罚权进行干预,也有必要保持审慎”。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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