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宽购电协议监管,推进能源体系重构……5位专家建言[人工智能数据中心时代的共存之道](20)
VIII. 专家为成功建设人工智能数据中心建言
可再生能源利用困难……韩国电力公社超负荷
陈旧监管下竞争将“惨败”
应建设与当地居民共存的基础设施
有观点指出,韩国若要跃升为“人工智能(AI)数据中心(DC)亚洲枢纽”,除培育产业外,还应重视能够与当地居民共存的长期基础设施规划。鉴于AI产业强调速度竞争,既要营造企业能够投资的条件,也须通过重新规划能源体系等措施,为可持续建设数据中心提供支撑。
法务法人广场专业委员 Cho Daegeun 28日表示:“美国、丹麦等主要国家的发电及输配电结构较为多元化。美国拥有私营独立发电企业,大型科技企业可以直接收购发电企业,或签订独家供电协议,达成具有弹性的购电协议;但韩国电力公社从发电到输配电网络一手包办,企业难以直接筹措所需电力。”
他建议,为防止韩国电力公社负荷过重,同时为企业直接采购电力打开通道,应放宽对购电协议交易对象、容量及专用线路建设施加过多限制的监管。Cho Daegeun 表示:“除建设基础设施外,由企业直接出资、推动发电企业生产更多可再生能源的电力投资模式十分普遍。应取消容量限制,并大幅扩大对发电来源及交易方式的自主权。”
他还解释称:“若为急需电力的企业开辟路径,当事方将比韩国电力公社更积极地寻找最优方案。应夯实法律基础,使湖南地区的太阳能电池板、风力等韩国可再生能源发电业者能够与大型科技企业直接开展合资和投资。”
有分析认为,海外正借助不设限制的购电协议争夺AI主导权,若韩国仍受制于陈旧监管框架,在AIDC竞争中恐将彻底落败。韩国依据《关于可再生能源电力直接交易等的告示》实施购电协议,但仅限于可再生能源。考虑到其稳定性较低,且韩国可再生能源发电占比较低,仅凭现行购电协议制度难以带动AIDC建设。
须审慎研究巨额电力成本分担机制
也有观点指出,AIDC对电力基础设施及成本负担要求较高,因此需要审慎应对。Hongik大学电子与电气工程系教授 Jeon Yeonghyeon 表示:“数据中心固然重要,但首先应准确预测需求。韩国是否应新建发电站,为海外企业提供电力资源,值得深入思考。”
Jeon Yeonghyeon 指出:“在电气工程领域,数据中心被称为对电力系统造成不良影响的典型‘恶性负荷’。稳定用电才是理想负荷,但数据中心瞬时用电量变化剧烈,会严重损害电网稳定性。”他批评称,为弥补这一问题,必须配备电力系统稳定化设施,相关费用本应计入数据中心内部运营成本,但当前讨论完全没有考虑这些核心成本。
Jeon Yeonghyeon 补充称:“为解决巨额成本与电力短缺问题,美国企业正通过直接建设发电站等方式自行解决问题。对于因特殊目的而使用大规模电力的企业,应考虑转变政策,通过法律强化其维护电网稳定及承担相关费用的义务。”
Kakao AI协同与传播副总裁 Kim Seungung 提到:“从运营角度看,电力问题不仅要看总量,也需同时考量负荷在时间上的分布。韩国国内服务流量集中于白天,若将训练任务安排在夜间低负荷时段,便可提高同一图形处理器的效率,并减轻电网负担。”Kim Seungung 表示:“今后的支持方案除设备规模外,也应考虑运营方式。”
有必要重新整顿税收支持范围与标准
还有声音认为,应细致评估大量消耗电力和水资源的数据中心,究竟能为韩国AI产业及生态体系作出多大贡献。
能源转型论坛事务处长 Im Jaemin 建议:“据悉,韩国境内申请建设的数据中心中,相当一部分属于租赁型或托管型。应仔细审视韩国AI企业的实际使用程度、对数据及算力资源的控制权、韩国国内技术与人才积累、就业和税收效应,以及相对于电网、用水和环境成本的收益。”原因在于,单纯租赁型或托管型AIDC的收益与控制权可能流向海外,而电力、水资源及环境负担则仅留在当地。
也有意见认为,为确保AIDC竞争力,有必要重新整顿税收支持的范围与标准。海外在建设AIDC的过程中,将与当地社区共存视为重要关键词,并通过相关方案实现互利共生。过去积极吸引数据中心的芬兰,近期随着电力供应、输电网络等基础设施负担加重,已脱离普惠式支持政策,转而选择性支持能够创造高附加值的项目。芬兰驻韩国大使馆相关人士表示:“近期芬兰正筛选能够在创造就业、技术创新、能源系统整合等方面与本国经济形成更紧密联系的项目,并提供有限的税收优惠。”
Gachon大学计算机工程系教授 Cho Yeongim 建议:“数据中心的供电和冷却设备是AI机架运行的前提条件,却被排除在投资税额抵免对象之外,亟须改进。应将供电、空调、冷却及电信设备作为例外纳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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