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因Coupang拒绝配合,尝试开展现场调查后被迫放弃。该调查旨在确认Coupang是否将优惠券发放成本转嫁给供货商,从而违反《大型流通业法》。Coupang拒绝的理由是“未收到事先通知”。


《行政调查基本法》原则上规定,应在现场调查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但该法也明确规定,若存在毁灭证据等风险,可适用例外。此次调查属于何种情形,鉴于Coupang已提起诉讼,应由法院作出判断。然而,Coupang在法院裁定出台前已4次阻止调查人员进入现场,实际上自行制造了中止执行的效果。根据《行政诉讼法》原则,仅因提起撤销诉讼,并不会中止行政处分的效力或执行。“接受法院裁决”与“在裁决作出前先由我们阻止调查”并不是一回事。


此次事件还有一个可能令公众更加反感的背景:美国政界正以“韩国将Coupang等由美国人拥有的企业作为目标”为由向韩国政府施压,因此Coupang很容易被怀疑是在“仰仗美国政界而强硬坚持”。无论是美国企业还是韩国企业,无论是否存在这类政治争议,只要在韩国境内经营,就应适用同样的法律;法院也应仅依据这一原则作出裁决。对Coupang而言,本无必要招致此类质疑,因此其此次应对方式本身等于给自己增添了负担。



如果法院认定公平交易委员会适用事先通知例外的做法违法,公平交易委员会就应承担责任,纠正调查惯例。但在法院作出判断前,不能容许被调查企业的自行解释优先于国家调查权而发挥作用。反之,如果中止执行申请被驳回,且法院认定调查不存在问题,就应严肃追究Coupang的责任。程序性权利是为保护企业免受行政权滥用,而不是让企业自行叫停国家市场监管职能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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