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BK:“并非会计错误,而是为私利挪用资金”
高丽锌:“再次误导舆论……将追究法律责任”

在9月9日举行的高丽锌临时股东大会前夕,第一大股东MBK Partners·永丰财团于25日提出质疑,称高丽锌内部董事(会长)Choi Yoonbeom家族涉嫌谋取私利。


对此,高丽锌反驳称:“其省略实际事项的事实关系及前后背景,任意摘取和拼凑部分内容,并向媒体散布单方面主张。”


MBK方面在近日公开的第二轮征集表决权资料中表示,发现Choi董事家族先以个人资金投资的非上市娱乐企业,随后获得了由高丽锌实际上独自出资的私募基金共计690亿韩元注资的迹象。其主张称:“这是将公司资源挪用于非全体股东、而是特定管理层个人私利的重大内部控制失效。”


MBK:“个人先买入,公司资金随后跟进”

MBK:“Choi Yoonbeom一方先期投资后,公司资金跟进”……高丽锌:“任意拼凑” View original image

MBK方面去年1月针对Choi Yoonbeom董事和首席执行官Park Gideok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并通过该诉讼于本月6日取得One Asia Partners代表Ji Changbae挪用公款案刑事记录副本。据称,其根据首尔南部地方检察厅的调查内容掌握了交易明细。Ji代表是去年10月因涉嫌挪用公款被判有罪的人士。不过,这些记录涉及Ji代表的挪用公款嫌疑,并不意味着Choi董事家族的投资行为本身已受到司法裁决。


One Asia Partners是Choi董事就任首席执行官后不久起获得高丽锌投资的新兴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累计出资额约为5600亿韩元。该公司管理的8只基金中,有6只的高丽锌实际上为唯一有限合伙人。


根据MBK公开的资料,投资顺序如下:Ark Media方面,Choi董事一方于2019年先购买12亿韩元、2020年购买17亿韩元的可转换债券,之后One Asia基金投入290亿韩元。MBK方面称,High Hat在2021年成立时,推测Choi董事家族已取得其股份,截至2023年持股比例为33.34%,One Asia基金则向该公司投入320亿韩元。对于Slingshot Studio,Choi董事及其堂亲先投资244亿韩元可转换债券,One Asia基金随后投入80亿韩元。三家公司共计6次投资,规模合计690亿韩元。三者均为与冶炼主业无关的媒体·娱乐企业。


MBK方面主张,这一结构“引发重大担忧,即Choi Yoonbeom董事个人投资及One Asia Partners后续投资,可能被设计为有利于实现Choi董事个人私利”。其指出,若非上市企业获得大规模后续资金,企业价值将上升,先期投资者便可在更有利的条件下回收投资资金。MBK方面还补充称,资料中还包含一种“拆东墙补西墙”的迹象:高丽锌收购由Ji代表控制企业的票据和公司债,为其提供资金,随后该公司债又以One Asia基金的投资款偿还。


MBK:“并非单纯会计错误”……正面驳斥“仅为出资人”的解释

MBK:“Choi Yoonbeom一方先期投资后,公司资金跟进”……高丽锌:“任意拼凑” View original image

高丽锌此前对于One Asia Partners投资始终表示:“高丽锌作为有限合伙人,对基金投资何种业务并无控制权。”对于今年证券期货委员会作出的会计监管处罚,高丽锌也解释称:“这并非公司故意进行会计造假或管理层不当行为,而是涉及投资资产及子公司的确认、时点、评估假设、期间归属和信息披露程序完善的会计处理判断问题。”


MBK方面反驳了这一解释。其根据先期投资和后续投资反复出现的模式指出,“很难将高丽锌的投资仅视作依据管理人独立判断进行的普通盲池基金投资”,“因为当时Choi Yoonbeom董事正是高丽锌的首席执行官”。其继而主张,通过一系列交易,Choi董事和Ji代表疑似获得了个人经济利益。


此外,MBK方面称:“高丽锌虽承认因违反会计规定而受罚,但对于少数股东无法接触的刑事案件记录中所载的客观证据,却未作任何说明。”其就近期处罚表示,“这不是单纯的会计处理或信息披露问题”,并称“其根源在于为谋取私利而挪用公司资产、捍卫经营控制权等更本质的问题”。


高丽锌:“为敌意并购提出单方面主张……将追究法律责任”

MBK:“Choi Yoonbeom一方先期投资后,公司资金跟进”……高丽锌:“任意拼凑” View original image

高丽锌当天晚间发布反驳声明称:“敦促MBK·永丰立即停止为实现敌意并购而误导舆论、损害本公司及管理层名誉的行为。”


高丽锌还质疑资料性质。其指出,相关记录属于正在首尔高等法院进行二审的另一刑事案件调查及审判资料,法院尚未作出最终裁决,围绕陈述和证据可信度的争议仍在持续,因此属于“尚未确定的资料”。对于MBK方面所依据的刑事记录及相关法院判决,高丽锌反而强调,“本公司曾被认定为受害人”。


对于One Asia投资,高丽锌重申原有立场,称其仅作为有限合伙人投入资金,具体投资标的的选择及投资决策均由管理人独立执行,属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定进行的正常经营活动。


高丽锌主张,将在诉讼过程中取得的记录用于与诉讼目的无关的对外公开和利用,受到《刑事诉讼法》第266条之16、第59条之2等的严格禁止,因此应查明此次资料的取得和提供经过。



其表示:“对于因歪曲事实造成的名誉损害,以及不当泄露、利用审判记录和利用其征集表决权等一切涉嫌违法的行为,将通过一切可能的民事及刑事法律措施,追究到底。”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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