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督院举办资产管理公司表决权行使·信息披露说明会
调查显示,10家资产管理公司中有4家对半数以上股东大会议案仅形式化填写了行使表决权的理由。还发现了对内容和类型不同的议案一律填写相同行使理由的案例。
金融监督院25日上午面向资产管理公司实务负责人召开“2026年资产管理公司表决权行使·信息披露说明会”,并作出上述表示。本次说明会是金融监督院首次举办,旨在介绍其此前开展的表决权检查结果及不完善案例,并推动资产管理公司改善表决权行业务惯例。
金融监督院检查结果显示,在表决权行使及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对议案一律不行使表决权、对议案一律投赞成票、未填写议案名称、未填写议案类型、未填写与相关法人的关系等不完善案例。此外,在285家资产管理公司中,有121家(42.4%)对半数以上股东大会议案形式化填写了“对股东大会影响甚微”“不存在侵犯股东权利”等行使理由。不按议案区分、而是一律填写表决权行使理由的比例,大型公司为11.6%,中小型公司则高达31.1%。
不过,配备专责组织、决策机构和关键绩效指标等内部管理体系的公募资产管理公司也呈增加趋势。在67家接受检查的公募资产管理公司中,设立表决权行使专责组织的公司从去年的13家增至今年的18家;设立决策机构的公司从36家增至40家。制定关键绩效指标的公司也从12家增加至20家。
金融监督院相关人士表示:“具备扎实内部管理体系的资产管理公司,相较于其他公司更能认真行使和披露表决权,在股东活动方面也更为积极。”
当天说明会还公开了将人工智能应用于表决权行业务等最佳实践案例。KB资产管理介绍称,已将生成式人工智能引入表决权行使记录的验证和分析工作,用于审查独立董事选任议案等,未来还计划扩大人工智能的应用范围。Truston资产管理同样表示,为积极开展股东活动,正从筛选股东权利行使对象,到监测、非公开对话、发送股东函、行使表决权、绩效分析及后续管理等环节,制定分阶段业务流程及相关内部规定和政策。
金融监督院副院长助理Seo Jaewan表示:“包括表决权行使在内的受托人责任履行,尽管是受托人最基本的工作,但市场对资产管理公司股东活动的信任度仍然较低。近期《受托人责任准则》完成修订,受托人责任的重要性日益提升,结合这一趋势,认真行使表决权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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