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规则实施两个月现场]13个月后支付·无息贷款……规避花招五花八门
资深保险规划师挖角竞争暂时降温
规避1200%规则的佣金钻空子仍存
金融监督院每月发布指引……下月彻查法人保险代理机构
自上月起,所谓“1200%规则”的适用范围已扩大至法人保险代理机构所属的保险代理人,但在一线营销现场,为规避监管而采取的各种变通方式仍然盛行。金融监管部门明确表示,即使改变支付时间或名目,只要实质上属于保险招揽的报酬,就将被认定为销售佣金;并计划在制度真正扎根市场前,每月发布相关指引。下月还将开展重点审查法人保险代理机构不健全营销行为的“彻底检查”。
据保险业界8月25日消息,自上月1日起,1200%规则也扩大适用于法人保险代理机构所属的保险代理人。法人保险代理机构是指汇集多家保险公司产品进行销售的组织。此前,该监管规定自2020年起已适用于专属保险代理人。1200%规则是指,将保险合同签订首年向保险代理人支付的招揽佣金等,限制在月缴保费12倍以内的制度。该制度旨在遏制以过高的预付佣金或安置补贴挖走其他公司资深保险代理人的竞争,并改善短期业绩导向的营销惯例。
监管部门和业界普遍评价称,制度实施后,围绕资深保险代理人的过热招募竞争暂时有所降温。金融监督院相关人士表示:“官方数据尚未完成统计,但从监测结果看,资深保险代理人的挖角竞争已明显减少。”
寿险业界相关人士也称:“过去市场上通过支付过高安置补贴招募资深保险代理人的竞争,似乎较此前显著缓和。监管部门在制度实施后仍持续释放将严查进行变通营销的法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信号,相关机构也在努力遵守制度。”
不过,制度实施后,仅改变佣金支付时间、名目或支付路径以规避监管的“钻空子”案例,也在多地被发现。据提交至寿险协会、财险协会等机构的举报,将安置补贴安排在第13个月后支付、以无息借款方式提供大额资金支持、以培训费、研讨会费用或咨询费等其他名目支付款项,以及通过第三方或另设法人分拆支付佣金等方式,均被列为典型案例。
最常见的变通方式是所谓“第13个月集中支付”。即为规避首年佣金上限,将安置补贴支付时间推迟至第13个月之后。对此,金融监督院认定,若仅延后支付时间、实质上却是针对首年招揽业绩支付的款项,就应视为首年度销售佣金,并纳入1200%规则的计算范围。
也有利用借款规避监管的案例。法人保险代理机构先向保险代理人提供无息资金借款,之后从未来佣金中扣除;或者在达到一定营销业绩后免除偿还义务。还有通过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向保险代理人发放贷款、由法人保险代理机构担保偿还的做法。但这些情形均被视为违反1200%规则。金融监督院还认为,以未来可获得的佣金作担保预先支付资金,同样属于实质性的预付佣金。
此外,也曾出现将佣金拆分支付给多人后再转交给实际招揽人,或委托保险代理人及其家属经营的企业提供装修、咨询等服务并支付费用的情况。还有案例显示,法人保险代理机构总部遵守1200%上限,但通过分支机构负责人、总部负责人个人资金或另设法人提供挖角费用支持。
Aimbridge Private Equity代表Seo Jaeuk表示:“目前出现了法人保险代理机构总部层面满足1200%标准,同时通过上级分支机构负责人或总部负责人的个人资金、另设法人等分拆支付挖角费用的结构。即便属于个人之间的资金借贷,如与保险代理人流动或招揽业绩相关,且公司介入或默许,也很可能被视为变通支持。”
监管部门计划在制度真正扎根市场前,基于一线举报和问询,每月制定相关指引。金融监督院相关人士称:“将汇总收到的有关安置补贴、借款等举报及咨询案例,计划每月一次左右提供补充指引。”
金融监督院计划将日常监测和一线举报等用于今后筛选检查对象。下月还将筛选反复存在违法营销惯例的法人保险代理机构,实施重点审查的“彻底检查”。
一线也有观点认为,尽管认同制度宗旨,但佣金限制及分期支付期限延长,可能削弱保险代理人的营销动力并促使其流失。一名法人保险代理机构相关人士表示:“为防止不健全营销行为而设立的监管措施,也可能对那些长期认真维护客户、坚持合规营销的保险代理人造成同等负担,令人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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