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要求时,公平交易委员会提交资料“义务化”
当事人资料提交扩大至“证明违法行为”
因企业串通、不公平交易或技术侵占而遭受损失的企业,在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时,可以请求法院调取公平交易委员会掌握的案件资料,并将其用作举证材料的渠道已经打开。
公平交易委员会20日表示,以在损害赔偿诉讼中强制提交公平交易委员会资料、将举报人请求重新调查的权利法制化、合理调整分包交易处理时效等为主要内容的《垄断规制及公平交易法》和《分包交易公平化法》修正案,已在国会全体会议获得通过。
此前,遭受串通或技术盗用侵害的企业,在民事损害赔偿诉讼中必须自行证明违法事实及损失金额,但面对掌握核心证据的大型企业对手,实际上几乎不可能取得证据。即使法院要求公平交易委员会移交案件记录,受制于该委员会公务员的保密义务条款,能够实际提供的资料也十分有限。
随着此次修法,若诉讼当事人经合理努力仍难以取得证据,公平交易委员会须依照法院要求,在案件处理完毕后提交相关资料。修正案还明确规定,公平交易委员会提交资料时可免于适用保密义务。即使属于商业秘密的资料,如确为证明损失所必需,也可经法院指定后限度阅览;同时引入保密命令制度,以平衡防止企业秘密泄露与证明受害事实之间的需求。
法院可向诉讼对方发出的“当事人资料提交命令”,其适用范围也从原先的“证明损失及核算金额”,大幅扩大至“证明违法行为本身”。该制度已扩展至所有违反公平交易法的行为。
提升公平交易委员会案件处理透明度和可信度的程序性权利也得到强化。公平交易委员会作出不予处理决定,例如认定无嫌疑时,须以书面形式向举报人通知理由;举报人可在30日内提出异议的“举报人重新调查请求程序”,也被明确写入法律。重新调查请求的合理性将由包含外部委员在内的“举报人重新调查请求审查委员会”审议。
此外,修正案规定,在调查违反分包交易公平化法的过程中,应将争议调解程序所耗时间从公平交易委员会的处理时效(3年)计算中剔除。这一举措弥补了因调解长期拖延、时效届满而导致公平交易委员会无法实施制裁的制度漏洞。
修正案经移交政府及国务会议表决后将予以公布,并于公布1年后施行。资料提交义务及命令规定,预计将自法律施行后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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