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闭路电视画面显示打击力度较弱,无法认定存在虐待故意”
一名30多岁母亲因在未婚母亲保护设施内,用手拍打推倒自己年幼女儿的另一名幼童背部而被起诉,一审被判无罪。法院综合事发情形、拍打部位、次数及力度等因素后认为,难以认定该行为构成足以损害儿童健康或发育的身体虐待。
据司法界19日消息,水原地方法院刑事第二独任庭庭长法官Ji Changgu就涉嫌违反《儿童福利法》(虐待儿童)而被起诉的A某作出无罪判决。
居住在京畿道一所未婚母亲设施内的A某,被控于去年2月15日下午6时40分许,在该设施游戏室内用力拍打B男童(2岁)背部一次,因此被移送审判。
事发时,B男童坐在滑梯上看电视。A某年仅15个月大的女儿C女童似乎想让他从滑梯上下来,便推了推其背部。B男童没有下来,反而抓住C女童的双手,用力将其推倒在地。调查显示,A某看到这一幕后拍打了B男童。
审理过程中,A某主张自己并无实施虐待的故意,法院也认为其行为尚未达到《儿童福利法》所禁止的身体虐待程度。
庭长法官Ji Changgu表示:“B男童体格较C女童更大、力气也更强,当时他在滑梯上抓住C女童的双手,用力将她推倒在地。”他解释称:“A某看到这一幕后上前拍打了其背部一次。”并补充道:“A某拍打的部位是背部,且仅有一次;即使从闭路电视画面来看,打击力度也并不显得很强。”
对于事发后在B男童背部发现红印一事,法院也说明:“是否系A某施暴力度造成的伤痕存疑;即便确实如此,也很可能是由于受害儿童皮肤极为娇嫩所致。”法院指出,“仅凭已提交的证据,难以断定该行为构成对儿童身体健康或发育造成损害风险的虐待行为”,并据此说明了作出无罪判决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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