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仲裁机构能减少工程费纠纷吗?建筑业界:“担忧城市更新项目萎缩”
新设具有终审判决效力的仲裁机构
防止工程费纠纷长期化,加快项目推进
建筑公司:“从投标前就会保守评估项目可行性”
政府决定在国土交通部内新设具有终审判决效力的城市更新项目专业仲裁机构,正面临工程造价纠纷的项目能否因此加快推进,备受关注。此举旨在弥补现有争议调解制度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的局限。不过,建筑行业也担忧,若对民间主体之间的合同赋予强制力,可能反而导致城市更新项目萎缩。
据国土交通部20日消息,政府为在国土交通部下属设立城市更新项目专业仲裁机构,计划推动在今年12月前提出《城市及居住环境整备法》修正案。
该专业仲裁机构预计将处理工程造价纠纷、合作社与地方政府之间有关审批许可的分歧,以及与管理处分计划相关的争议。国土交通部决定,对该机构提出的仲裁方案赋予与终审判决同等的效力。一旦作出终审判决,针对同一诉讼将无法另行启动再审程序。国土交通部相关人士表示:“现行《城市整备法》尚未设立有关仲裁争议当事人的权限规定,因此需通过修法赋予仲裁结果终审判决效力。”
政府着手新设专业仲裁机构,是因为新冠疫情期间建材价格大幅上涨,近几年频繁出现遭遇工程造价纠纷的项目。此前,于去年6月开始入住的瑞草区Maple Xi,施工方曾要求将工程造价增加合计4916亿韩元,由此引发矛盾。最终经首尔市调解,双方同意仅增加788亿韩元,事件暂告一段落。Jamsil Raemian I-Park项目中,合作社和施工方试图仅就约500亿韩元的增额部分、而非总工程造价进行造价核验,也因此与拟入住居民协议会发生摩擦。
目前,韩国房地产院及首尔住宅城市开发公社的工程造价核验等争议调解手段虽已具备,但由于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即使认定工程造价过高,若施工方坚持上调价格,合作社也只能接受。首尔市为解决Noryangjin第6区和Daejo第1区纠纷而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协调员制度,同样因仲裁方案本身不具强制力,若当事人不予接受,便难以终结争议。
有观点认为,仲裁机构一旦引入,合作社一方将在谈判中较此前占据优势。若法律纠纷长期化,通常会导致合作社的融资成本上升,因此合作社往往不得不在适当范围内接受谈判方案。
但建筑行业部分人士也担忧,仲裁结果一旦具有约束力,可能导致城市更新项目萎缩。有分析指出,考虑到可能受具有终审判决效力的仲裁方案约束,施工方从投标阶段起便可能对项目盈利能力采取更保守的评估,对于分歧较大的项目也可能回避投标。
某大型建筑公司相关人士表示:“若仲裁方案具有与终审判决相同的效力,项目审查将需要更长时间。尤其是对物价波动或新增项目单价适用等问题未能明确协调分歧的项目,施工方将不愿参与投标。”另一家建筑公司相关人士也表示:“所有判决均可审至第三审,是为了在过程中补足需完善之处、减少双方误解后再作出判断。若为迅速处理而要求在有限期限内得出结论,施工方的负担将加重。”
也有观点认为,工程造价纠纷很大程度上不可避免地源于建材价格上涨、设计变更等项目推进过程中的变数,政府不应过度介入民间主体之间的谈判。建筑行业相关人士担忧称:“就应在多大程度上补偿因合作社设计或外部变量而增加的成本进行协商,属于民间合同范畴。若加入强制性,反而可能使项目推进陷入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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