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州地方法院忠州支院:罚款20万韩元
法院:“认定其未经店主许可拿走物品”

一名20多岁的便利店兼职员工未经允许拿走过期待废弃食品等物品,因涉嫌盗窃被移送审判,法院对其暂缓宣判。


17日,清州地方法院忠州支院刑事第二独任庭审判长Kim Juhyeon对因涉嫌盗窃被起诉的A某(23岁)暂缓宣告20万韩元罚金。暂缓宣判是指,对于轻微犯罪在一定期间内暂不宣告刑罚,若自暂缓之日起满两年,则实际上视同未曾受到刑罚的判决。

法院对因涉嫌盗窃被起诉的一名20多岁便利店兼职员工暂缓宣判。

法院对因涉嫌盗窃被起诉的一名20多岁便利店兼职员工暂缓宣判。

View original image

A某被控于2025年9月在其兼职的忠清北道忠州市一家便利店内,分3次偷偷拿走三角饭团、塑料袋、汽水等价值约2.8万韩元的物品,因而被移送审判。他在审理过程中承认拿走塑料袋,但主张自己误以为店主允许带走其他待废弃食品,因此并无实施犯罪的意图。


审判庭未采纳A某的主张,理由是店主平时为进行库存管理,曾指示员工将过期食品登记为废弃品后另行放入篮中,并要求废弃登记食品须在店内食用或经许可后方可带出。


审判长Kim Juhyeon判示:“被告未将本案物品登记为废弃品,且汽水等部分商品看上去也并非待废弃食品。可以认定,被告即便仅具未必故意,也已意识到未获得受害人许可,仍拿走了相关物品。”



对于量刑理由,Kim Juhyeon说明称:“不过,考虑到被告承认犯罪事实、涉案金额不大,以及部分物品看上去属于过期食品等因素。”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未经许可不得转载,禁止用于AI训练及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