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24年后前配偶要求“分一半国民年金”……法院怎么判?
实际夫妻共同生活时间不足5年
法院:“无依据认定婚姻关系持续”
法院作出判决称,即使婚姻登记上的婚姻存续期超过5年,若实际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的时间不足5年,也无需向离婚配偶支付国民年金分割养老金。
17日,首尔行政法院行政第三庭(审判长法官 Ho Seongho)近日在A某起诉国民年金公团、要求撤销拒绝变更养老金金额处分一案中,判决原告胜诉。由于国民年金公团及其前配偶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A某自1989年起加入国民年金,并自2018年起领取老年养老金。他于1992年与B某结婚,并于2000年2月协议离婚。2024年,B某申请分割A某老年养老金。
国民年金公团认定两人的婚姻存续期约为6年11个月、即83个月,并决定将A某在该期间对应养老金金额的50%支付给B某。
《国民年金法》规定,离婚配偶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领取前配偶部分老年养老金。基本条件是,在配偶参加国民年金期间,婚姻存续期须满5年以上;因分居、离家出走等原因不存在实质婚姻关系的期间,不计入婚姻存续期。
对此,A某提出异议,称双方实际维持婚姻关系的时间不足5年。国民年金审查委员会扣除部分分居期间后,将婚姻存续期调整为约80个月,但A某不服并提起行政诉讼。
合议庭认定,“自1996年3月起至2000年2月协议离婚时止,双方不存在实质婚姻关系”,因此B某实际婚姻存续期未满5年。当时,两人的居民登记均被依职权注销,之后分别迁至不同住址,且此后也未确认两人曾在同一地址共同生活。
此外,分居后子女由A某抚养,B某也未支付抚养费。尽管存在B某通过婆婆向子女转交衣物、生活用品等情况,但合议庭不认为这足以证明双方仍维持实质婚姻关系。合议庭认定B某不享有分割养老金领取权,并要求撤销国民年金公团此前作出的支付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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