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体育活动外伤因素占70%……“认定与服役存在相当因果关系”

法院作出判决称,退役预备役人员在军队踢足球比赛时受伤,却未被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为补偿对象,该决定违法。


军中踢球受伤却称“不属补偿对象”……法院推翻决定 View original image

16日,全州地方法院行政第一独任庭法官An Jwajin在预备役人员A某针对全北西部退役军人事务支厅长提起的撤销“不属于补偿对象”决定行政诉讼中,判定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决定违法。


此前,2023年12月27日,A某在陆军某部队运动会足球比赛期间与对方球员发生身体对抗,其左腿、骨盆等部位受伤并住院治疗。A某被诊断为“左侧髋关节撞击综合征”和“髋臼盂唇损伤”,此后多次接受手术及住院治疗,并于2024年10月服役期满退役。


此后,A某以“在部队运动会期间受伤,目前仍在接受康复治疗等”为由,申请登记为国家有功者及退役军人补偿对象。然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以“不符合相关条件”为由,未予受理。A某随后提起行政诉讼,主张“伤情发生于服役期间,且因参与部队除雪任务及执勤等,未能及时获得适当诊断和治疗,导致症状显著恶化”。


根据《退役军人补偿对象支援法》,若要被认定为“因灾受伤军警”,履行职务或教育训练与其受伤、患病之间须存在相当因果关系。此外,根据《国家有功者等礼遇及支援法》,若要被认定为“因公受伤军警”,相关职务及教育还须与守护国家、保障安全,或保护国民生命和财产具有直接关联。


合议庭依据上述法律认为,A某符合退役军人补偿对象资格,但不符合国家有功者认定条件。法院表示:“原告所称的‘足球比赛’难以被视为与守护国家、保障安全,或保护国民生命和财产有关的职务或教育。”不过,法院同时说明:“原告所受伤害并非因自然病程逐渐恶化,而是由外伤引发,作此认定更为妥当。医疗人员亦评估,原告的伤情中,军队体育活动期间的外伤因素占70%,个人形态学因素占30%。”这意味着,即便存在部分个人身体因素,军队体育活动中发生的外伤对伤情的影响更大。



法院认为:“因此,本案伤病与原告服役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不属于退役军人补偿对象’的处分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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