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官着手案件,指挥检察官亲自起诉违法”……大法院首次判决
大法院:“调查官发现案件,属于‘指挥检察官本人启动侦查’”
“调查官移送的案件也应由其他检察官提起公诉”
大法院首次明确“侦查·起诉分离原则”
韩国大法院首次作出判断,即便是检察调查官启动侦查后移送的案件,指挥该侦查的检察官直接提起公诉,也违反了《检察厅法》规定的“侦查与起诉分离原则”。这一判断意味着,调查官启动侦查也应视为检察官本人启动侦查。
据法律界18日消息,大法院(主审大法官Lee Sukyeon)在一宗被控违反《特定犯罪加重处罚法》(受贿)及《犯罪收益隐匿规制法》等罪名的地方政府公务员案件中,撤销原审有罪判决,将案件发回大邱高等法院重审。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如何解释2022年修订的《检察厅法》第4条第2款正文,即“检察官不得对其本人启动侦查的犯罪提起公诉”这一规定。尤其是,检察调查官在检察官指挥下启动的侦查,能否被视为“检察官本人启动侦查”,成为争议焦点。
该公务员被指于2016年5月前后,向民间公园建设项目相关人士A索要6800万韩元的开发项目设计服务费代付,作为在优先谈判对象遴选中提供便利的对价。A举报后,检察调查官在另一名检察官指挥下对该案展开侦查并移送案件,检察官随后于2024年12月对此提起公诉。
问题出在检察官直接起诉的追加合并罪名上。检察调查官在侦办犯罪过程中,另行发现该公务员涉嫌指使供应商经营者将人员虚假登记为员工,并在2021年12月至2023年1月期间以工资名义侵吞约8350万韩元。调查官在检察官指挥下侦查这些追加犯罪后移送给检察官,检察官则直接提起公诉。
一审和二审均认为,《检察厅法》第4条第2款中的“检察官”不包括“检察调查官”,因此检察官提起公诉合法,并作出有罪判决。但大法院的判断不同。合议庭表示:“调查官是在检察官指挥下启动侦查,因而属于‘检察官本人启动侦查的犯罪’。”并指出:“检察官直接提起公诉违反《检察厅法》,应属无效;原审本应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27条第2项作出驳回公诉判决。”据此推翻了原审判决。合议庭判示:“检察调查官仅在检察官指挥下协助侦查,并非独立的侦查启动主体;检察调查官在检察官指挥下启动的侦查,应视为该指挥检察官本人启动侦查。”
合议庭继而指出:“即便检察调查官完成犯罪侦查后将案件移送检察官,这也仅意味着检察官的侦查仍在持续,不能视为《检察厅法》第4条第2款但书作为例外所允许的‘司法警察官移送的犯罪’。”这意味着,原则上该案应由非负责指挥侦查的“其他检察官”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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