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经营法施行令修订案启动立法预告……年底施行
围绕团体登记条件,加盟总部与店主意见对立
店主10%、1000人、至少30人等标准
“担忧团体泛滥”对阵“阻碍小型总部团体登记”
随着公平交易委员会推出旨在强化加盟店主协商权的《加盟经营法施行令》修订案,连锁加盟行业正掀起波澜。围绕加盟店主团体的组建条件及协商对象等问题,总部与店主之间正展开尖锐对立。
加盟总部担忧店主团体可能演变为工会,进而成为未来经营风险;店主则试图以强制协商条款为基础扩大权限,双方已展开紧张博弈。因此,有担忧认为,原本为消除总部与店主之间力量失衡而制定的规定,反而可能加剧矛盾。
包含店主团体登记条件的施行令修订案启动立法预告
据相关行业14日消息,公平交易委员会于本月3日对《有关加盟经营交易公平化的法律施行令》修订案进行了立法预告。同时,还对《关于加盟店经营者团体登记及交易条件变更协商程序的告示》制定案进行了行政预告。随着2025年12月通过国会的《加盟经营法》新增加盟店经营者团体登记制度及强制协商制度条款,具体内容被纳入施行令修订案和告示制定案。
此次变化的核心是引入加盟经营者团体登记制度:若由全体加盟店主中10%或1000人以上加入的已登记店主团体要求就交易条件变更等事项进行协商,总部必须予以回应。若按10%的比例组建团体,至少须有30名店主参与;草案还规定,若加入比例低于30%,须履行征集其他店主意见的程序。
公平交易委员会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年底,拥有30家以上加盟店的加盟总部占比为11.9%。隶属于这些加盟总部的加盟店占全部加盟店的87.8%。因此,加盟店数量在300家以上的大型加盟总部,适用10%或1000人以上的标准;加盟店数量为30至299家的总部,则适用至少30人的团体登记条件。
修订案规定,总部与店主之间的协商内容将涵盖加盟合同记载事项整体以及广告、促销事项。此外,对同一事项重新协商的周期明确为180天。协商由加盟总部所属高管及员工与店主团体成员参与,同时也为代表当事人的第三方参加预留了可能性。
总部对阵店主,围绕登记标准激烈交锋
随着立法预告和行政预告启动,加盟总部和店主双方均提出强烈批评。最大争议在于团体登记条件。在施行令修订案筹备过程中举行的座谈会上,加盟总部方面主张,考虑到经营运作的统一性及团体代表性等因素,最低加入比例应设定在40%以上。反之,店主团体认为,该制度仅强制进行协商而非达成最终协议,因此登记条件比例应适用10%,加盟店数量门槛应为100家。最终,店主团体要求的10%被纳入修订案。
一直代表加盟总部立场的韩国连锁加盟产业协会指出:“10%的标准过低,每个品牌最多可能出现10个团体并形成泛滥。”该协会还批评称,多个团体可能反复提出不同诉求,并导致协商结果各不相同,从而损害品牌统一性。
拥有近2万家加盟店的大型加盟总部便利店行业指出,与10%规定一同列出的1000家最低加入数量要求,同样缺乏代表性。一名便利店行业人士表示:“拥有1.8万家加盟店的大型便利店,若以1000名店主为标准,实际占全体比例甚至不到10%,很难称得上具备代表性。”
另一方面,店主方面认为,另一项团体登记条件——“至少30人下限”规定,将阻碍与多数加盟总部开展协商。一直代表店主立场的全国加盟店主协议会主张:“隶属于占加盟总部88.1%的品牌的店主,即使实现100%的加入率,也会处于无法登记团体的根本性受限状态。对于加盟店数量较少的品牌所属店主而言,这一下限规定异常提高了组建团体的难度,应立即撤销。”
公平交易委员会:“将设置汇集意见等补充机制”
公平交易委员会说明称,在适用店主方面所要求的10%登记比例条件的同时,将通过1000家最低登记数量要求、30人最低加入人数等补充措施,减轻小型加盟总部的负担。考虑到此次修法宗旨在于为惩处加盟总部拒绝店主协商请求的行为提供依据,委员会适度降低了登记标准,同时设置机制以尽量减少总部方面担忧的副作用。
此前,公平交易委员会主席Ju Byeonggi于本月11日在一档广播节目中表示:“能够保障协商能力提升的加盟总部,仅占整体前20%以内;但从入驻商户即店主的角度来看,覆盖率接近90%。”他补充称:“除10%的登记条件比例外,还将通过汇集意见等机制确保代表性,小型加盟总部则不适用相关规定。”
Ju主席提及的意见汇集机制,是指要求协商的店主团体规模达到全体的10%以上、但不足30%时,须启动征集其他店主意见的程序。但对于公平交易委员会的这一决定,总部和店主双方均表示,仍存在副作用及不足之处,因而表达担忧。
“不是签订协议,而是进行对话”对阵“最终仍须达成一致结果”
除团体登记条件外,双方还就协商对象及结果的解释、重新协商周期、第三方参与协商等修订案整体内容形成对立。
根据此次施行令修订案,协商对象明确为“加盟合同记载事项整体以及广告、促销”。总部方面担忧,这将动摇经营权和品牌核心政策,导致快速决策变得困难,并大幅削弱应对市场变化的能力。因此,总部强调,应将加盟总部固有经营权及维持品牌统一性的事项排除在协商对象之外。反之,店主方面认为,加盟合同事项、广告和促销等大多数内容同样涉及店主的重要盈利问题,因此有必要纳入协商。
对于修订案中明确的“协商”一词,双方立场也泾渭分明。全国加盟店主协议会相关人士主张:“这是要进行对话,而不是签订协议。针对对话本身讨论代表性并不恰当。”但连锁加盟产业协会相关人士反驳称:“启动协商本身,终究是必须得出结果的行为,因此最终达成协议将成为总部必须承担的责任。”
对于同一事项可重新协商的周期被规定为180天,加盟总部批评称:“全年都必须调动专门组织进行消耗性协商,将承受严重的行政及财务负担。”店主方面则反驳称,这是一项使协商权失效的毒性条款。此外,总部方面还指出,修订案允许第三方代理人介入协商过程,可能导致敏感信息泄露及外部势力介入。
公平交易委员会考虑举行座谈会……学界:“双方需开展对话与沟通”
公平交易委员会将就告示制定案征集意见至本月24日,就施行令修订案征集意见至下月14日。韩国连锁加盟产业协会计划汇集会员企业意见后,整理相关立场并在期限内向公平交易委员会提交文件。韩国便利店产业协会也正在向会员企业征询意见,并整理正式立场。全国加盟店主协议会同样正在准备提交给公平交易委员会的文件。公平交易委员会还在研究于年底修订案施行前另行举行座谈会的方案。
学界认为,鉴于韩国连锁加盟市场中总部与店主之间的力量失衡十分明显,重要的是营造环境,使双方能够开展实现共赢的沟通。西江大学教授Im Chaeun强调:“为根除以信息不公开和加盟合同为依据,向加盟店主单方面强加交易条件的惯例,必须与店主团体进行协商。无论规模大小,每个加盟总部都必须与具有代表性的加盟店主团体进行对话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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