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始侦查形成的框架左右案件走向
从控告、举报阶段起须完备法律论证与证据
将于10月2日施行的修订版《刑事诉讼法》全面废除检察机关的补充侦查权,法律界认为,企业刑事风险管理战略势必需要重新设计。警察、特别司法警察官维持公诉能力不足,企业因规模不同而存在应对能力差距,以及不受制约的侦查机构扩大强制侦查等问题相互叠加,企业从侦查初期起便不得不承担相当大的举证负担。
据法律界13日消息,修订版《刑事诉讼法》施行后,司法警察官和特别司法警察形成的初始侦查框架,可能将更大程度左右案件整体走向。这是因为检察官被禁止直接开展补充侦查,仅可通过要求补充侦查的方式介入。问题在于,缺乏起诉及维持公诉经验的警察和特别司法警察,可能难以预先识别出庭审中会围绕无罪事由展开争议的法律争点,并周密收集证据。尤其是金融、公平交易、技术泄露等争点复杂的企业案件,侦查缺口将更为突出,即便完成起诉,也很可能在证据不充分的状态下被移送审判。
这一变化在企业作为受害方提出控告或举报时,同样构成风险。此前,即使警方侦查不充分,检察官仍可通过直接补充侦查弥补不足,继而推动起诉。但修订版《刑事诉讼法》施行后,检察官必须仅依据侦查记录判断是否起诉;即使警方补充侦查存在一定不足,也不再像过去一样直接补足,而可能以此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对提出控告或举报的企业而言,必须从初期便完整提交支持犯罪嫌疑的法律论证和证据,负担由此加重。此外,警方作出不移送决定时,控告人或举报人提出异议的期限也被限制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以内。因此,有观点认为,经验丰富的刑事律师实际上应在正式控告前就承担起侦探角色,充分收集证据。
过去在检察官指挥下协调进行的特别司法警察侦查,今后将独立开展,这也被列为新的风险因素。由于检察官介入时点推迟至申请搜查令阶段,在此之前,维持公诉经验和法律熟练度相对不足的特别司法警察,可能在错误判断下强行推进侦查。
制度改革初期,对侦查机构专业性弱化的担忧也随之加剧。即使负责腐败、经济犯罪等案件的重大犯罪侦查厅成立,也难以在短期内 확보拥有丰富侦查经验的人才,可能引发对侦查专业性的争议。补充侦查处理期限缩短至1个月,也加重了负担。若无法在紧迫期限内妥善完成补充侦查,公诉厅与侦查机构之间可能反复出现要求补充侦查及落实补充侦查的情况,导致案件处理长期化或停滞不前。
Hwawoo企业刑事应对战略中心律师Cho Gyuwung表示:“检察官介入的时点推迟至申请搜查令阶段,而此时案件往往已经历相当程度的内部调查和侦查。即使最终获得无嫌疑处理,其间也难以避免行业传闻、经营活动收缩等实质性损失。”他接着称:“随着警察国家侦查本部、重大犯罪侦查厅及各类特别司法警察等侦查机构日益多元化,企业需要应对的侦查主体本身也大幅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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