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特定金融信息法》修正案施行
大股东也须核查违法记录及信用条件
随着《特定金融信息法》修正案即将施行,金融监管部门向业界说明了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申报条件,核心内容包括强化对大股东的审查,以及强制要求在韩国境内配置计算机设备等。
金融委员会下属金融情报分析院与金融监督院于13日下午在首尔Dream Plus江南举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修订申报手册说明会”。此次活动旨在向业界说明将于20日随《特定金融信息法》修正案施行的新手册。
金融情报分析院制度运营企划官Ha Jusik表示:“为维持对虚拟资产市场的信任,有必要从准入阶段起就彻底核查和审查经营者及大股东的稳健性。”他还称:“《特定金融信息法》修正案也与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标准、欧盟《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法案》以及美国CLARITY法案的讨论等主要国家的监管方向一致。”
修订后的申报手册将法律违法记录、财务状况及社会信用条件的核查对象,从原有的经营者、法定代表人和高管扩大至大股东。大股东不仅包括第一大股东和主要股东,也包括第一大股东的关联方。若第一大股东为法人,则该法人的第一大股东、法定代表人等也属于申报对象。
各项审查条件的核查方式也进一步具体化。在财务稳健性审查中,计算负债率时,须从负债总额中扣除用户存款等项目;申报书中还须单独记载反映上述因素的调整后负债总额。社会信用审查内容则应包括经营者、大股东等的债务违约记录、是否属于问题金融机构,以及被采取停业措施后的经过期限等。
组织、人员、计算机设备及内部控制体系等法律合规体系的申报事项,也被纳入不受理申报的事由。金融情报分析院表示,在组织和人员要求方面,将核查是否配备4名以上反洗钱业务人员及合规监督人员,并将结合业务形态、组织规模和人员运营条件等,允许兼任职务。在计算机设备要求方面,安全设备、备份设备以及处理唯一识别信息或个人信用信息的计算机设备必须设在韩国境内;使用云服务时,服务器也须位于韩国境内。
变更申报制度的运行方式也将调整。大股东及法律合规体系的变更事项,将由变更后14日内补充申报,改为变更前30日主动申报。
新手册还制定了对非托管钱包是否属于申报对象的判断标准。以虚拟资产保管和管理为业的经营者负有申报义务,但若经营者对私钥不拥有排他性权利和权限,则可被排除在申报对象之外。判断是否拥有排他性管理权限的标准包括:经营者能否单独转移虚拟资产,以及能否任意生成、识别或解密私钥等。
金融情报分析院和金融监督院计划将本次说明会资料发布在各自官方网站上。金融情报分析院相关人士表示:“预计此次制度改革将从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的准入阶段起,确保大股东稳健性及经营者的反洗钱能力等,为形成值得信赖的市场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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