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拿人工智能当借口”被识破

“看来是由于手机人工智能程序故障等原因,导致电子邮件被发送。”


这是A某辩护人在庭审中所作的陈述。A某因于2023年向受害人发送103封含有性关系视频截图等内容的电子邮件而被起诉。其试图辩称并非A某所为,而是人工智能所致。但辩护人和A某既未能证明人工智能具体实施了何种操作,也未能在法庭上进行演示。最终,釜山地方法院东部支院刑事第四独任法官Lee Beomyong于2025年2月判处A某罚金500万韩元等刑罚(2024刑初1071)。


2024年,因在网络社区发布杀人预告帖文而被起诉的B某,也曾试图把责任推给无辜的人工智能以逃避处罚。B某一方在法庭上主张,被指认为恐吓受害者的评论可能并非由人撰写,而是由人工智能生成,因此公诉事实未被明确界定,即无法确定受害人身份。然而,大田地方法院天安支院刑事第一合议庭审判长Jeon Gyeongho于2025年2月19日通过判决(2025刑合11)认为,结合评论的反应以及匿名社区的特性来看,这一主张难以令人信服。


随着人工智能深入日常生活,利用人工智能实施的犯罪不断增加;与此同时,试图将人实施的行为归咎于人工智能、借此逃避处罚的投机手段,也频繁出现在法庭上。


2024年6月18日,C某殴打一名在街头拍摄其吸烟视频的人,并主张涉事视频由人工智能篡改,但未能证明任何事实。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独任法官Jo Yeongmin于2025年7月15日判处C某罚金50万韩元。


D某殴打警察的画面被电梯闭路电视拍下后,也主张视频“由人工智能篡改”,但水原地方法院安山支院刑事第八独任法官Sim Ujeong依据受害警察的陈述等证据作出有罪判决。


律师事务所Cheong首席律师Gwak Junho表示:“仅仅提出人工智能代为实施犯罪,或对方可能是人工智能的可能性,并不意味着法庭会照单全收,必须具备客观且科学的依据。”


不过,也有观点指出,检方同样需要努力证明否认视频证据的被告人涉嫌犯罪。曾任检察官的律师事务所The Kim Law Firm首席律师Jo Yongu表示:“如果被告人否认视频证据,侦查机关就有必要细致收集交通卡使用记录等补充证据,以证明被告人当时在犯罪现场。”



Baek Jinwu 法律新闻记者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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