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能否在施行令中纳入“黄色信封法”(《工会及劳动关系调整法》第2、3条修正案)的劳动争议标准,总统与主管部长之间的讨论陷入空转,如今应当尽快厘清。


问题的根源在于,国会最初加入“经营上的决定”这一宽泛表述时,并未为由下位法规规定细化标准奠定依据。目前产业一线对于新建或迁移工厂、投资、业务重组等经营判断在哪些情况下会成为劳动争议对象,劳资双方存在不同解读。对于修正法的另一争议点——雇主资格认定,截至上月10日,劳动委员会已收到458件申请。若每次发生纠纷都必须针对个案展开争执,企业和劳动者都将不得不承担不确定性成本。


雇佣劳动部部长Kim Younghoon担忧,若通过施行令细化劳动争议对象的边界而超出母法范围,可能引发违法、无效争议,这一担忧并非没有依据。但若仅止于完善解释指引,也难以消除现场的不确定性。应与法制处一道彻底研究,在不违背母法的范围内,施行令和施行规则究竟能够将标准细化到何种程度。即便如此仍有困难,政府也应制定修正案,补充必要标准及授权依据并提交国会,推动其获得处理,这才是负责任的行政作为。


劳动界也不应将这一讨论本身贬为“偏袒财界”。劳动争议范围较过去扩大,与明确这一扩大范围的边界,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固然不能以施行令任意缩减劳动权,但也没有理由阻碍制定标准,使劳资双方都能预见自身的权利与责任。若拒绝划定边界,可能会留下将所有经营判断都视为劳动争议对象并加以争执的不确定性。这对劳动者和企业都不可取。



围绕黄色信封法的争论不应再次回到赞成与反对的对立之中。能够通过施行令解决的问题应予解决,必须修改法律的部分则应通过补充立法处理。寻找可行的行政手段,并在必要时推动立法,正是政府应做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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