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成为吸引检察官的措施存疑
据悉,在转入重大犯罪调查厅的检察官中,即使以特例方式任用为二级、三级调查官的人数分别超过编制限额,仍可按相应级别任用。这是由于规定了一项特例:超出人数所对应的该职级编制将被视为另行存在。
不过,二级调查官也可被任命至三级职位,三级调查官也可被任命至四级职位。有观点指出,为引导检察官转入重大犯罪调查厅而提出的“保障相当职级”,并不意味着实际职务也能获得保障。
阿视亚经济12日综合采访获悉,行政安全部立法预告的《重大犯罪调查厅及其所属机构编制施行规则草案》附则第二条,纳入了上述“关于编制及职务任命的特例”。
根据施行规则草案,即使以特例方式任用为二级或三级的人员分别超过既定编制的16人和30人,也将视为存在与超额人数相对应的额外编制。即便特例任用人员超过原有编制,仍可按相应级别任用。
例如,若按照法律从业经历等标准,有40名检察官以特例方式被任用为三级调查官,则在原有30个编制之外,将视为另有与超出的10人相对应的三级编制,因此40人均可按三级任用。
根据政府公布的特例任用标准,转入重大犯罪调查厅的检察官中,地方检察厅检察长级任用为一级调查官,副检察长及部门检察官级任用为二级调查官,其他具有10年以上法律从业经历的检察官任用为三级调查官,不满10年的任用为四级调查官。
问题在于,任用级别与实际担任的职位可能并不一致。施行规则草案还另行规定,若通过特例任用导致二级、三级调查官的在岗人数超过编制限额,可将二级调查官任命至三级调查官职位,并将三级调查官任命至四级调查官职位。也就是说,任用级别虽得以维持,但实际担任的职位可能会降低一级。
因此,这项不受编制限制、承认既有经历所对应级别的特例,能否成为吸引检察官转入重大犯罪调查厅的实质性激励措施,也引发质疑。针对检察官等人员的特例任用仅暂时适用至明年4月30日。此后,新进人员须经由按经历录用等另行程序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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